美國次級房貸風暴使美國經濟正在經歷一場災難,並導致全球經濟遭逢百年來最嚴重風暴。面對金融風暴所產生之糾紛,如必須經由訴訟解決,將導致嚴重之訴訟爆炸。因此,解決金融風暴,亦需要多元化之糾紛解決方式,使當事人有更多選擇權。從訴訟外糾紛解決(ADR)機制之功能言之,至少應包括效益觀念、自治觀念、實質正義觀念等三方面。此外,必須考量社會之自治、自律、誠信、理性、合作及相適應之程序等實質情勢後,所建置或修正之(ADR),多元化糾紛解決之機制,才能擴大其功能。另一方面,ADR從下列三個層面,挑戰正式之訴訟制度:即1.ADR使社會規範「非法律化」;2.ADR使律師非專業化;3.ADR使法律程序非正式化。此種非正式之ADR與正式之訴訟間之矛盾,反應出一個問題,即必須在正式之「程序正義」與「個別正義」之自由裁量間,找出一個適度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