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擔保法及其解釋、物權法將動產抵押與不動產抵押一併規制,將不動產抵押權的追及效力適用於動產抵押,無疑將導致混亂。此困境可以通過兩種方法解決,一是將動產抵押與不動產抵押分別規定,以示區別;二是通過對抵押權追及效力理論進行重構,在理論上將動產抵押與不動產抵押統一起來。不動產登記的充分公示為抵押權追及效力提供了正當性基礎,動產抵押權欠缺充分的公示,因而行使抵押權追及效力並無正當性。抵押權追及效力包含了對第三人善意的判斷,對不動產抵押與動產抵押可進行統一解釋和規定。為避免動產抵押權人與善意第三人之間的權利衝突,應強制動產抵押人轉讓時告知抵押權存在的義務,否則應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