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與委辦事項的劃分標準,以及地方自治條例有無專業法律保留之適用,困擾我國地方制度法之解釋適用許久,釋字第738號解釋作出釐清,但仍留下若干問題。電子遊戲場業的管理屬於營業管制,為危險防禦一支,本件涉及對於青少年身心有高度危險性的管制,屬於中央立法之事項,自無疑義。本釋字未論證憲法第108、109、110條所列款目之危險防禦性質,而不無過於急躁地提出均權原則、共同協力、因地制宜,不無可惜。於營業管制領域,地方自治條例得否為「橫出」或「上乘」規定,以及須否有專業法律之授權,本解釋兼採專業法律概括授權以及憲法與地方制度法之授權說,並加上「於合理範圍內」。從地方自治之保障與現代國家之治理需要、臺灣地方自治團體格局與治理需要而言,以及「多元民主正當性之監督」理論,應屬妥當;「合理範圍」,除限於地方制度法所規定的罰則之外,也不包括稅捐及特殊之案型。至於地方所制定者究竟為「自治條例」或「委辦規則」,從憲法保障地方自治及明文規定地方立法權,以及憲法第110條第1項第11款「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之事項」而地方制度法為其中之一種,地方於營業管制領域所享有的補充性立法權畢竟也具「自治」的意涵,以及從多元民主正當性監督角度,地方法規受到諸多限制與控制而言,以前說為妥,但專業法律另有明文規定或案型特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