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考量香港97 等政治因素,將其香港3 家控股公司之股權移轉至英屬維京群島之另一子公司,就此國稅局核定燦坤有8 億9 百萬元之財產交易所得,需繳納2 億餘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燦坤提出申訴指出其為配合政府政策,且為修正投資非為資產處分並請求回復移轉前狀態,本案目前尚在審理中,後續的發展令人矚目。本文從燦坤案切入,剖析海外投資收益課稅之議題,作者分別從相關法令與燦坤實業的角度分析,並提出相關的衍生問題一一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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