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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論民事信託受益人之保護—以受益人與信託利害關係人之互動為中心

Protection of Beneficiaries in Trusts —Focusing o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Beneficiaries and the Interested Parties

指導教授 : 詹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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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國信託法制定至今已近二十年,實務與理論之發展愈趨完備。但僅集中於個別信託要素之討論,例如受託人之義務、信託財產之獨立性等問題。而關於受益人應如何保護之問題,卻未見深入、完整的論述,因此本論文就受益人之保護進行分析與研究。而受益人之保護,有賴於利害關係人未侵蝕受益人之權利,故本論文將著眼於受益人與各利害關係人之互動,藉此分析應如何落實對受益人之保護。   本論文指出,現行法在規範上,與受益人相關之規定甚少,更遑論條文直接規範受益人與其他信託利害關係人互動時,應為如何之保護。對此,本論文嘗試整理相關法規,逐一分析我國現行規定之不足以及相同情形下外國法處理之方式,藉以說明我國未來修法可行的方向。依照本論文的研究,我國現行信託法在規定受益人之權利時,未能意識到其為信託利益之享受主體,因此應將來應考慮賦予受益人更積極的權利。另一方面,在面臨與委託人的關係時,過分重視委託人的權利,而忽略委託人行使權利時可能影響受益人的利益,因此本論文建議在信託成立後,原則上委託人不應單獨享有或行使任何權利。而在處理受益人與受託人的關係時,本論文認為受託人之權限、義務應有更明確的規範,藉此釐清受託人的責任。另外關於受託人的權利,為使其勇於任事,應強化受託人在信託關係中的權利更為妥當。在處理多數受益人之法律關係時,則應明文規範受託人的公平義務及確立多數受益人意思決定之方法。   除信託當事人外,若涉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時,則需考慮受益人與第三人之利益衡量。本論文基本上認為雖然受益人為信託關係中應予保護之人,但不能忽略委託人之債權人保全其債權之權利,因此信託法上之撤銷權應適度調整藉以平衡雙方利益。此外亦應保護委託人之繼承人之繼承利益,故委託人設立信託之行為不可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在受託人未依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享有撤銷權,但應以該第三人可得而知該財產屬於信託財產及受託人無處分權為限。最後,處理受益人之債權人得否執行受益權此一問題,應視該受益權是否為維持受益人生活所必須。   健全的信託,應有完善之監控機制。而監控機制可分為內部當事人之制衡及外部法院之監督。當事人監督上,我國法應明確信託監察人之地位及權限;法院之監督則因法院相對被動,但為最後防線,故應賦予其相對彈性之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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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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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陳冠穎(2017)。身心障礙者信託法制之比較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2fNTU20170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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