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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以因果關係為起點-論我國證券詐欺法制之未來

The Legal Regime of Securities Fraud in Light of Causation

指導教授 : 王文宇

摘要


從證券詐欺訴訟之實務經驗以觀,因果關係之認定向為兵家必爭之地,其不僅左右訴訟之成敗,亦在在考驗著執法者的智慧。近年來我國為了因應重大弊案所帶來之紛擾,除了司法實務上破例援引美國經驗外,立法者更是積極變法維新。然而,於固有之法律思維中,如何汲取內化外國法之經驗,顯然是吾人應解決之第一道難題。本文試圖以美國證券詐欺實務所採之因果關係二階論為引,探討其論理依據及發展沿革,據以研判我國實務操作之標準及利弊得失,以尋求一套能適應我國國情之法律架構,期能勾勒我國證券詐欺法制之未來。 證券詐欺因果關係二階論—交易因果關係及損害因果關係,雖然我國學者有將之比擬為責任成立因果關係及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不過兩者概念仍有不同,不宜將既定之用語混用。按交易因果關係主要係用來判斷原告是否因被告之詐欺行為而為投資決定,而所謂之信賴要件或詐欺市場理論均是用以建構交易因果關係之手段,各適用於不同之案件類型,惟詐欺市場理論對於各國證券詐欺法制均有深遠之影響,更值得深入探討。次按,關於探討原告損害與被告詐欺行為關聯性之損害因果關係,依美國實務見解,其認定標準可分為價格下跌理論(Price Decline Theory)及價格扭曲理論(Price Inflation Theory);前者係指損害因果關係之成立應以投資標的嗣後價格的變動為前提,後者則指損害因果關係之成立僅須投資人係以被扭曲之市場價格為交易即足。然而,本文的重點不在於評斷此二理論之功過,而是希望透過理論之介紹與分析,重新認識何謂損害及如何認定損害。 又證券詐欺損害賠償之計算方法,除了具有高度技術性外,探討如何與法規範目的配合,似乎更有實益。按證券詐欺法規之規範意旨,不外乎填補損害及嚇阻不法,而於選擇損害賠償計算方法時,理應將行為態樣、主觀歸責程度及規範目的併同考量。其次,鑑於現行證券詐欺訴訟具有類型複雜化、高度專業化及集團訴訟化等特性,當立法規範不明時,法院於個案中判斷因果關係時,似應考量系爭個案之類型,進而適用不同之舉證法則。本文則建議,應先將案件區分為傳統信賴型及詐欺市場型,以建構相對應之因果關係舉證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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