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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使用報酬率決定之研究

The Study on Royalty Rate Decision of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in Taiwan

指導教授 : 陳顯武

摘要


我國於1997 年11 月5 日公布施行《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經過十多年之適用,逐漸在實務上產生許多爭議問題。為有效解決相關實務問題、弭平權利人與利用人間之爭議,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乃於2010 年2 月10 日修正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使用報酬率審議機制之變革,包括由事前審議制改為事後備查制,並新增暫付款、單曲費率、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單一窗口等制度。 本研究之重點在於,先行比較分析新舊使用報酬率審議機制之差異,再探討新使用報酬率審議機制產生之實務問題,包括增加行政負擔方面之問題、授權市場不安定方面之問題、法律適用方面之問題及執行面之問題,並嘗試分析問題成因。此外,為求建立更為妥適可行之使用報酬率決定機制,亦有瞭解國外使用報酬率決定機制,以反思我國現制之缺失與改進方式之必要。最後,探討以調解、民事訴訟或仲裁等制度取代審議機制之可行性。 本研究之結論為,調解、民事訴訟或仲裁等替代紛爭解決方式均有其缺點,不適合採為我國決定使用報酬率之制度,是本研究建議仍應維持現行審議機制之架構,但必須修正部分不合理之規定,以解決目前實務上之問題。

參考文獻


吳怡芳(2007),〈我國著作權仲介團體法制及實務問題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永亮(1993),〈準司法機關理論介述〉,《律師通訊》第169 期。
王怡蘋(2011),〈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共同收費制度之研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究報告。
黃銘傑(2005),〈日本著作權法現況與相關修正之研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究報告。
陳錦全(2004),〈日本著作權等管理事業法制與實務之研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究報告。

被引用紀錄


林暄庭(2015)。音樂暨錄音著作集體管理之爭議與解決〔碩士論文,逢甲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1%2ffcu.M0155764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