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您的圖書館登入
IP:3.235.120.15
  • 學位論文

強盜或抗日? —以日治法院判決中的「匪徒」為核心—

Bandits or Political Criminals? -a research on Court's Archives under Japanese Colonial Rule in Taiwan

指導教授 : 王泰升

摘要


強盜或抗日? —以日治法院判決中的「匪徒」為核心— 摘要 從抗日的民族主義史觀出發,對於日治時期的武裝反抗行動很容易僅透過機械式的翻轉來進行理解,進而建構出可能偏離史實的陳述。本文選擇從司法的角度切入來看,透過對法律制度的觀察以及司法判決的研究,期能更加瞭解當時統治者看待土匪的目光,特別是在「匪徒刑罰令」的立法後,正式出現了一種法律上的土匪宣稱,在司法實踐的層面上,是如何解釋「土匪」?又有哪些類型的被告是經由這樣的方式處罰,進而被歸類為「土匪」? 有關匪徒刑罰令的司法實踐層面,必須要回到第一手的史料——刑事判決原本中去尋找答案,土匪問題並非至匪徒刑罰令制定後才憑空出現,但歷任總督府主事者對於土匪問題的認知有著不小的差距,總督府土匪觀的轉變,與司法制度運用於土匪問題的處理上,有著極為密切的關連。 本文欲從判決中所追問的核心問題,就是「判決中的土匪究竟為何?」,而在閱讀判決原本的過程中發現,匪徒罪判決有「起訴罪名與定罪罪名不符」的情形,而這個情形在強盜罪與匪徒罪之間數量尤其多,從強盜罪與匪徒罪之間的區辨問題,本文進一步追問為何會有此種問題的產生?因為這似乎與一般認為匪徒刑罰令的處罰對象乃是針對抗日份子的既定印象有所扞格,然而進一步去分析匪徒罪判決的相關犯行後,本文發現在台中地院刑事判決原本中,匪徒罪所處遇的對象以「非武裝反抗犯行」為最多,因此匪徒刑罰令在這段期間的適用,其政治刑法的性格可能就沒有那麼強烈。 從長期來看,匪徒刑罰令一直到1915年都還有適用,但其實在1907年之後已經都是針對特定案件處理,不像1902年之前會在討伐時的臨時法院或者普通法院大量處理。這兩時期的匪徒罪被告實有不同,因此對匪徒刑罰令的理解就應該放在整體土匪問題變遷的脈絡下觀察,而不應偏重前期或後期的匪徒罪事件。 兒玉—後藤基於土匪問題正常化的方向,對於土匪有司法制裁之需求,但卻立出構成要件極有問題的匪徒刑罰令,從訴盜判匪與訴匪判盜中強盜和匪徒罪的區辨疑難,本文推測可能有部分原本未到「土匪」程度的盜賊,因為匪徒刑罰令而被處以過重的刑罰,總督府毫不在意地擴張刑罰,背後所隱含的乃立於統治者地位的歧視觀點。

並列摘要


無資料

參考文獻


1999 《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台北市:聯經。
1986《台灣漢人武裝抗日史研究1895-1902》,台北:台灣大學。
一、中文文獻
王泰升,
1997 《台灣法律史的建立》,台北市:作者自刊。

被引用紀錄


周靖安(2017)。犯罪結社罪之可罰性基礎及解釋策略〔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2fNTU201703841
劉芳瑜(2015)。威權時期臺灣的「擺樣子公審」:國民黨對政治案件「形式合法性」的操作〔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2fNTU.2015.02077
王祥豪(2009)。日治後期國家法對政治異議者的處置〔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2fNTU.2009.01112
李幸真(2009)。日治初期臺灣警政的創建與警察的召訓(1898-1906)〔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2fNTU.2009.00302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