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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馬克思法律學說之研究-從基本法律觀到國家消亡論及法律消亡論的探討

指導教授 : 洪鎌德

摘要


在衡量觀察整個西方社會科學的發展過程,馬克思(Karl Marx 1818-1883)是整個社會科學啟蒙重要的奠基者,惟法律居於社會科學一環,在其實質研究領域中,卻是較少人所觸及,但這並不意味法律在馬克思整個著作法律是較不值得特別重視,就馬克思而言,在馬克思創立歷史唯物主義觀過程中,就是從批判繼承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的法學思想而來。早在大學時代,就開始建構及無所不包的法哲學體系 。 此次選定<馬克思法律學說之研究-從基本法律觀到國家消亡論及法律消亡論的探討>作為研究,馬克思構思一些概念,以及構成這些概念的連貫:從交換價值,經過商品世界,社會勞動剩餘價值、資本的有機組成等,到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理論及組成它的概念提出,既不在理想性上,也不在以全憑經驗方式可察覺到真實性,概念的連貫以一個社會實踐為展示目的,這種轉折,可以從馬克思法律概念與國家概念中去試探,馬克思這種思想進程上,很自然與黑格爾(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1770-1831) 分裂,歷史將通過革命而繼續,哲學現在沒有實現,它將要實現,如果哲學成為世界,世界將變成哲學,這是哲學家所能完成實現的,最後國家根本不是永恆。它不是體現思想,它並非既是社會的鈕帶,又是它的桂冠,它的深沉結構。馬克思提到國家只是上層建築 ,也就是一個效應和短暫存在。馬克思在這有一系列的清楚想法,他認為當今社會中,經濟占主導,市民社會是歷史真正策源地,建築在這一個基礎上的商業和工業生活,一定水準的生產力,如此國家只是上層建築,國家也野u是上層建築,但是它是市民社會通過衝突歷史的產物,它隨著社關係變化,但無永久性,它誕生,也在消亡中 馬克思一系列的看法由經濟占主導的市民社會策源歷史,國家由基礎的市民社會作為一短暫的上層建築,建構他批判的法律觀,關係的衝突,特別是階級衝突產生,市民社會通過衝突歷史,形成國家,也將國家消亡,法律即隨著上層建築國家的消亡而消亡,這是一貫性的思路,本文期望建立在這樣的法律觀縱軸思路上,從馬克思的法律形成、歷史唯物論、法律與社會關係等基本法律觀,到國家、上層建築的形成,至國家消亡、法律消亡線路上,因為法律思想佔據馬克思在其社會科學理論重要基礎,惟關於馬克思法律觀點博大龐雜,為使本文更具交集性,因此只選取馬克思之法律基本觀作為研究對象,並針對上述法律觀法律形成、消亡之邏輯順序,將變遷之進程,一串之變化進程為縱軸,循序進入馬克思法學堂奧,推衍其關於法律之觀點、形成、支配、上層建築國家形成、消亡、法律變遷進而消亡,釐清與社會互動之關係,求以簡馭繁目的,且探討理論間漸進方式,希望能對對這位重大思想家的法律試圖切入研究馬克思法律學思想其精深的知識結構。

關鍵字

馬克思

並列摘要


無資料

並列關鍵字

Karl Marx

參考文獻


1991《法律與社會理論的批判》,台北,時報文化。
1993《馬克思主義法哲學引論》,西安,陜西人民出版社。
1998《馬學新論》,南港,中研院歐美所。
1991《共同體與社會:純粹社會學的基本概念》,北京,商務印書館。
1967,”Some Social Functions of Legislation”,Acta Sociologica 10(1-2):9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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