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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美國、國際及台灣發行人金融商品權益與負債之現行分類及未來展望之探討

Research of Current Accounting and Future Direction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 with Characteristics of Equity and Liability between U.S.、International and Taiwan

指導教授 : 蔡彥卿

摘要


部份金融商品因同時兼具了負債與權益之特性,而難以明確分類,對於財務資訊使用者之決策判斷影響甚鉅。傳統會計規範及慣例之訂定皆係為了適用於早期相對單純的金融商品,亦即以往會計準則主要是依據金融商品之外觀形式來作分類,但隨著金融商品之內容愈來愈複雜,形式和實質往往不一致,如何於財務報表上適當反映此類商品之交易實質,亦成為近年來之熱門議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於2003年發佈FASB Statement No. 150,針對部份特定類型之金融商品,規定其應分類為負債(或資產)。我國亦參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32 Financial Instruments:Disclosure and Presentation,並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發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以下簡稱財會三十六號公報)。關於金融商品之表達,我國目前係與國際會計準則之規範一致,而與美國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存在較大差異。然而,新發佈之財會三十六號公報是否即能解決實務上金融商品表達分歧之問題並真實反應交易之經濟實質,仍是有許多爭議的。因此,FASB於2007年十一月發佈Preliminary Views Financial Instruments with Characteristics of Equity,針對金融商品表達之理論基礎提出三種新的觀點,並預計於2008年五月底前接受來自各界之評論及建議函。 本論文係針對當前美國、國際、及台灣關於金融商品權益與負債分類之現行作法,深入探討各種作法下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及對於財務報表表達之影響;並於現行分類原則下,針對美國FASB Statement No.150及台灣三十六號公報之內容,提出小幅修改之建議。此外,本論文亦結合美國最新發佈Preliminary Views Financial Instruments with Characteristics of Equity中之三種分類理論基礎,探討各理論基礎之優缺點,並與現行美國、台灣金融商品表達之差異作比較,以歸結出「基本股東權益法」為未來金融商品分類最適當之理論依據;最後,以「基本股東權益法」之理論架構為基礎,結合台灣三十六號公報中之部份觀點,針對未來台灣金融商品權益與負債分類之走向提出建議: (一)將「法律上符合股份之形式要件,且不具有贖回義務及報酬 限制之金融商品」亦納入權益商品之規範範圍。 (二)修正到期日不確定之附息或折價發行金融商品之衡量規定。 (三)刪除基本所有權法中關於商品連結之規定。 (四)刪除基本所有權法中關於金融商品分離之規定。 (五)於基本所有權法之分類基礎下,增加我國財會三十六號公報中關於複合金融商品之相關規定。

關鍵字

發行人 金融商品 權益 負債 分類

並列摘要


無資料

並列關鍵字

Financial Instruments Equity Liability

參考文獻


4.林蕙真,「金融商品分類之研析與建議」,會計研究月刊,第247期,民國9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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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民國9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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