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以政體中心與歷史制度論的觀點為主軸,討論台灣民法婚姻制度的變遷過程。一方面分析婚姻制度形成、效果與修正的過程裡,國家體系內部與外部的個別行動者,在不同的政體結構中如何運作並影響制度的選擇與修正;另方面則由歷史的角度出發,探討在早先被決定其基本的概念與法律框架的婚姻法制,如何在日後的發展路徑逐漸強化其兩性平等原則,並在婚姻法制面對正當性危機時,進一步貫徹為保障弱勢子女,尊重個人自主的婚姻與家庭關係。經由對民法婚姻制度的討論,不僅有助於理解法制本身的演變過程,同時也紀錄了不同時期國家與社會的互動關係。 本研究將婚姻法的發展分為制度形成的關鍵時期(民國初年至1930年代)、移植與再生時期(1945年至1985年)以及危機與轉折期(1990年代後),並指出婚姻法制固然和社會變遷有與時俱進的關連性,不過法律本身存在於國家機構、受國家權威支持保障,因而國家角色本身同樣是重要的因素。國家除了具有內建的政治制度與結構,其內部多元複數行動者的自主性影響制度訂定修正,也是民間團體進行各種抗議、遊說、合作的場域,這些互動過程深刻影響制度變遷。而本文的取徑與結果,即是補充這些以往較不為重視的因素,以求對婚姻法制變革有更完整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