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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唐代法制研究-以庶民犯罪與訴訟制度為中心

指導教授 : 邱添生 王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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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拙文意旨在透過庶民的犯罪,討論唐代法制的相關議題,基本的關懷包括三個層次:透過庶民犯罪,檢視唐代訴訟制度的實際運作概況;庶民犯罪個案所彰顯的社會治安概況與國家的因應措施;國家在建立法秩序的過程中,如何運用超越法律之外的其他宗教或信仰的力量,以降低犯罪率,達到社會控制的目的。 在訴訟制度方面:透過唐代對於庶民犯罪的處理,重新討論「直訴」與「越訴」法意之不同。「直訴」主要針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行為人,給予特殊救濟的管道,允許家屬為其申冤。至於「越訴」部分,大多為田宅、婚姻、債負等民事糾紛。從皇權角度而言,並不希望庶民動輒為民事細故而越訴,破壞國家司法秩序。若真有冤屈,唐代另外採取兩項救濟方法:即不定期下詔理冤或經常性地派遣覆囚使,代表皇權,探詢州縣枉屈,察官人善惡、賦役不均、貧弱冤苦不能自申者等。 拙文除了透過律文重新檢討司法制度運作之外,還嘗試以敦煌變文為中心,瞭解唐代司法制度實際運作情形。〈鷰子賦〉以寓言方式,具體記載一個鷰雀爭巢的刑事犯罪個案,經由本案的發生到審理經過,包括告狀、受理、拘捕與傳喚、審訊、囚禁和獄政管理問題、官員利用晚衙「慮囚」、過案覆審和最後「官當」結案,都有具體而深刻描述,呈現唐代司法運作概況,顯示作者對於唐代訴訟制度的嫻熟。 此外,拙文認為由於唐代地獄冥判著作,最具影響力的是唐臨《冥報記》,而他曾擔任刑部尚書,又曾參與唐律撰修工作,相當熟悉唐代法制運作。因此,他所建構的地獄審判素材,有許多是俗世法庭的投射,並且對於其他冥判著作有巨大影響;也因此唐代地獄審判材料,相當程度反應唐代司法機關與司法運作概況。 庶民犯罪個案所彰顯的社會治安概況與國家的因應措施方面:拙文分別討論侵害國家、社會、個人法益的謀叛以上重罪、強盜罪和殺人罪。 此外,復讎行為的本質就是殺人罪,但因涉及禮法衝突與皇權的操作,因而更加顯得複雜。拙稿從檢討古典文獻中儒家復讎理論的文本著手,認為儒家所建構的復讎理論,隱含不少矛盾或錯誤,導致後世討論復仇問題的諸家看法分歧。儒家復仇理論之所以出現矛盾現象,和儒家對忠孝的態度與君臣的關係有密切關連。 從皇權的角度出發,「復讎」議題既可彰顯「孝」的本質:又可強化「忠」的意義,進而達到安撫人心或鞏固政權的效果。因此,當國家處理「復讎」問題,顯然就不僅從禮法的對立衝突著眼,恐怕更考慮到「皇權穩定性」和當時的國家及社會狀況;拙稿認為必須從這個角度才能充分理解國家處理復讎個案之所以會出現差異性的裁量的原因。 國家在建立法秩序的過程中,運用超越法律之外的其他宗教或信仰的力量,以降低犯罪率,達到社會控制的目的,最明顯的就是地獄審判。 佛教界為了面對來自道教的挑戰和解決國家對其不安的疑慮,因此透過地獄審判觀念的流傳,彰顯其有助於降低社會犯罪,改善治安的功能;而國家也適時介入並利用地獄審判傳達政令,造成相互為用而使地獄審判更為傳播。透過文人入冥作品的宣揚和畫家對地獄變圖的描繪,地獄審判觀念深入民間社會,發揮王法所不及的教化功能,減低社會犯罪率,甚至有人看過地獄變圖而終生不敢再殺生動刀,可見其影響。 另一方面,閻羅王是幽冥世界的教主,基本的法立場是審判犯人並予以懲戒;但是另一個後來也成為幽冥教主的地藏王菩薩,卻試圖拯救所有地獄罪犯,儼然是和閻羅王法立場對立的另一個幽冥教主,甚至晚唐至宋時期的地藏菩薩,已經正式取代幽冥教主地位。從法思想的角度來看,一個具有寬刑性格的地藏王菩薩,取代另一位強調依法執行的閻羅王,反應唐代獄政之嚴重敗壞,也彰顯中國法制思想史上期待聖君賢主「恤刑」的救濟行為。

關鍵字

唐代 法制 犯罪 訴訟 庶民 國家法益 社會法益 個人法益

被引用紀錄


楊曉宜(2017)。唐代司法官員的法律秩序觀--以法典行用與斷案場域為中心〔博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703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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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曉宜(2011)。唐代的捕亡制度〔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21-1610201315232158
葉德恩(2011)。唐代少府監探析〔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21-161020131524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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