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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工作場所性傾向歧視之研究

指導教授 : 鄭津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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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隨著社會的多元開放、同志平權運動的興起,性別已逐漸不受「男/女」二元框架之限制,個人性行為及情感所依附之對象亦非單純男女之間吸引愛慕可以涵蓋。然而,社會長期以來受父權體制、異性戀霸權、恐同情節以及汙名化等影響,普遍對性傾向/性別上少數族群存有偏見與歧視,此一情形當然於工作場所中亦不例外。我國雖分別自2007、2008年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原兩性工作平等法)將性傾向納入禁止就業歧視項目之一,但對於工作場所性傾向歧視的實證研究與討論並不多見。因此,本文研究的主題將關注在性傾向/性別上少數族群於工作場所所面臨的歧視問題,並且將此分成求職階段與就業階段兩方面來討論。 為了能更清楚認識性傾向/性別上少數族群在工作場所中實際面臨的歧視情形,以及了解性傾向在我國就業歧視法制之定位,本文先以文獻探討為基礎外,並輔以深度訪談之實證方式,希冀透過性傾向/性別上少數族群的口述經驗分享,得知其在真實生活中因為性傾向之因素所受到的歧視情形為何。此外,由於我國工作場所性傾向歧視屬新修正之類型,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均有規定,但相關規範及實務經驗仍顯不足,因此透過歐美先進國家就業上性傾向歧視法制及實務累積之經驗之研究,擷取其優點作為我國日後改進和修正之方向。 最後,本文認為目前我國工作場所性傾向歧視法制尚有改善及整合之必要。透過不同時程之目標及策略提供個人綿薄淺見,以期對我國性傾向/性別上少數族群勞動權益保障發揮些許影響。當然,國人面對態度也需有所調整,去認識、瞭解並接納他(她)們,尊重他(她)們的選擇與行為,才能建構一個真正友善、無歧視的工作環境。

參考文獻


6.洪慈翊,從憲法基本權與性別研究觀點探討台灣的同志婚姻,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
19.鄭津津,美國就業歧視法制之研究---兼論我國相關法制應有之發展,臺大法學論叢,第32卷,第4期,頁135-205,2003年。
14.焦興鎧,美國就業上性傾向歧視爭議之探討,歐美研究,第39卷,第1期,頁29-77,2009年。
13.焦興鎧,工作場所同性間性騷擾所引起之爭議 ──Oncale v. Sundowner Offshore Services, Inc.一案判決之評析,美國最高法院重要判決之研究:1996~1999,頁305-362,台北: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2005年。
2.王玉葉,由補償性理論到多元化理論:美國高等教育優惠待遇案件Grutter之迴響,美國最高法院重要判決之研究:2000~2003,頁363-393,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2007年。

被引用紀錄


蔡怡婷(2017)。男性彩妝師升遷的玻璃手扶梯〔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2fNTU201700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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