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混合寡占市場結構中,本文研究國際技術優勢廠商在技術進口國中授權對象與契約型式的最佳選擇。我們發現,在產業外授權模式中,高生產效率的民營廠商與固定權利金契約並不一定是國際技術優勢廠商選擇授權的唯一考慮。在固定權利金契約中,在市場規模相當大的狀況下,外國廠商會授權給生產效率較差的國營企業。在單位權利金契約中,在市場規模相當大的狀況下,外國廠商會「同時」授權給高生產效率的民營企業和生產效率較差的國營企業。最後,在全域性均衡中,我們證明在高市場規模狀況中,外國廠商採用 「單位授權金方式同時授權給國營和民營企業」為子賽局完美均衡決策。相對的,在較低的市場規模狀況中,或是在國營廠商原始邊際成本相當低情況中,外國廠商採用 「固定授權金單授權生產效率較高的民營企業」才是均衡策略。 在產業內授權模式中,高生產效率的民營廠商與單位權利金契約型式並不一定是技術優勢廠商選擇授權對象與契約型式的唯一考慮。在固定權利金契約中,只有在市場規模相當大的狀況中,外國廠商會授權給生產效率較差的國營企業。其次,在單位權利金契約中,我們證明只要在中高水準的市場規模狀況中,外國廠商就會授權給生產效率較差的國營企業。最後,在全域性均衡中,我們證明在中高水準的市場規模狀況中,外國廠商會用「單位授權金方式授權給生產效率較差的國營企業」。在相當低的市場規模狀況中,外國廠商則會用「固定授權金契約單授權給生產效率較好的民營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