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關係研究焦點一般都是在民間部門,但隨著政府職能的擴充,公共部門受僱者日益增多,權益也日益受到重視,大法官會議解釋、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及公務人員協會法均揭示我國公務人員與國家關係已由「特別權力關係」演進為「公法上職務關係」,國家除要求公務人員基於職務上公益性需服從國家命令外,亦需同時保障公務人員的權利。但近年來國家以財政拮据、經濟不景氣為由,由考試院及行政院驟然片面緊縮公務人員相關福利措施,是否有違公務人員於任命時對國家所提供勞動條件保障之信賴?又公務人員雖然依公務人員協會法得組成公務人員協會,惟如何使協會發揮其功能?實值得探究。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及建議書,認為應賦予公務人員擁有集體勞動權,而世界先進國家對公務人員應否享有集體勞動權,亦多持開放態度。我國於兩公約施行法施行後,全面性檢討現行法規範有無牴觸國際人權保障之虞,本文亦希望藉由國際勞動基準所建立之普世價值檢視現行我國行政部門有關集體勞動權相關法規範有無牴觸之情形,並提供修法建議,以期待我國之法制能與國際潮流相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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