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司法人權精神的角度對《唐律》進行思考,首先針對西方的人權學說進行歸納分析,瞭解其侷限性,並藉由西方人權學說的觀點,分析《唐律》的源流,進而提出本文人權精神或「唐式人權觀」的定義,其定義包含三個特點,分別為:以法律為依歸的人權精神、抽象但又具體存在、有其侷限性。 由於〈名例律〉為《唐律》的總則,因此先針對該律進行分析,司法人權中最重要的一項即為「罪刑法定原則」,因此經整理各家說法後,提出「準罪刑法定原則」的概念,其後論及〈名例律〉中與基本人權相關之律文,並分析其立法精神,進而從中得出唐代雖無人權之具體概念,且未落實於律文之中,但實仍可見人權精神之展現。由於司法人權問題涵蓋層面甚廣,因此先由《唐律》中關於被告與犯罪者的人權精神保障進行論述,主要由被告的司法審判權、囚犯的生命權等部份著手,由律文中檢視其相關保障,並以此為推論,日後將可進行相關人權保障之立論基礎。 法律對於人權的保障,首先是國家在體制內的約束力,國家機器是為了保護人民所設立的機構,因此法律所代表的是所謂的「司法正義」,然而專制統治者常以保護人權之名,行侵害人權之實,故雖可見《唐律》具有維護人權的精神存在,但具體落實與否,與人民對於法律保護是否認同,則為另一層面的問題。因此本文以筆記小說為主,經檢視相關案例後,發現其法思想與官方的「司法人權正義觀」呈現不同觀點,但此無損本文提出《唐律》具有人權精神之概念,更顯見唐代對於不同思想與言論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