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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我國自辦市地重劃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指導教授 : 謝哲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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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辦市地重劃是執行土地政策實施都市計畫內土地開發方式之一種,自民國68年政府設立此一制度後,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向政府申請許可,經多年執行結果發現所衍生的問題不少,造成法規面與實務面有落差,且土地所有權人糾紛層出不窮,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不確性,使得自辦市地重劃的功能無法有效的發揮,而為使土地所有權人在自辦市地重劃過程中所衍生的糾紛能在平等權的基礎上,有公平、合理、合法的救濟管道來保障其合法取得財產之權益,政府應適時檢討此制度之缺失,謀求解決,為本研究之目的。 本文以文獻回顧法為主,參酌相關文獻分析,先釐清公、自辦市地重劃實施過程之法理論基礎,並釐清台灣地區自辦市地重劃法源根據,並以同時期執行公、自辦實施成果分析比較差異,個案成果驗證,再由實施自辦市地重劃程序過程內容釐清相關法律問題,並以司法實例判決案例驗證,自辦市地重劃實務上常見之爭議法律救濟方式,由法學方法之運用,尋求填補自辦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權利保障之救濟管道,俾能公平對待。本研究發現之問題,提供幾點建議供決策當局參考: 法規面: 一、應將「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提昇到法律位階,或與「市地重劃辦法」合為一套完善的「市地重劃法」。二、重劃會成立時,應速成立法人化。 三、明確規範獎勵自辦市地重劃以都市計畫範圍內之自由勘選區為限。四、提高同意自辦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人數比例及面積。 執行面: 一、提高公共設施負擔比率比照公辦市地重劃。二、費用負擔平均負擔比率應有一套統一標準計算式。三、無辦理公辦市地重劃之縣市不應開放自辦市地負擔。 四、自辦市地重劃開發時程不應太長。 關鍵詞:自辦市地重劃;公辦市地重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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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最高行政法院 101年判字第 63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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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2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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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吳玉仁(2016)。土地整體開發對都市地區農民及農會之影響-以新莊區為例〔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2fNTU20160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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