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保險人掌握資源、專業下,針對保險人採用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運作下,使要保人難以了解保險契約之條款與運作,故產生要保人對保險契約資訊不對稱之情況。若要保人在簽訂契約之前,未能真正了解契約條款資訊,則易發生保險金給付不合需求與期待,甚至無法獲得保險金給付,而容易產生糾紛。因此如何強化契約說明義務和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成為保險契約消費者權益重大問題。 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通過以後,除通過此法第8條招攬不實禁止義務、第9條適合性原則以及第10條說明義務,如何適用在保險契約?保險人契約說明義務如何具體規範?都在本文第二章探討。而關於保險契約糾紛處理機制,除循傳統之申訴、調解以及司法程序外,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2項通過以後,所新增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公平合理原則,均於本文第三章討論。至於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如何處理保險人有違反契約說明義務案例,以及案例中有何不足之處?則於第四章敘述。而第五章結論和展望,除總結前四章論述外,並提出如保險人有真正確實履行保險契約說明義務,在預防勝於治療下,減少紛爭,以達節省訴訟上及訴訟外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