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國所發展出來的「經濟觀察法」,旨在作為稅捐規範的「目的解釋」之方法。「經濟觀察法」所觀察的標的是「總體經濟過程」,通常適用於「防杜濫用私法形成自由的脫法避稅行為」的問題。但經濟觀察法在納粹時期受到嚴重的濫用,在現行的德國租稅通則上並沒有一般化的規定。德國稅捐實務上,使用此一觀察法,慎之又慎,僅有納稅人濫用私法上交易的偽裝形式,意圖規避稅賦等例外情形時,才會適用。經濟觀察法並不是一項「原則」,更不可以稱為「實質課稅『原則』」。此一觀察方法,經由日本轉介到臺灣來,居然蛻變成「實質課稅原則」,是一項「習焉而不察」的錯誤。「實質課稅」的概念訂入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後,更形成稅捐稽徵機關濫用的淵藪,加深稅法「斧鋸」的作用。行政法院法官對於稅法通常無專攻,容易被稅捐稽徵機關誤導,加上「實質課稅原則」所頂起來的「氣勢」,幾與「稅捐法定主義」相當,故行政法院法官被誤導者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