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現值在現行法律秩序中扮演重要角色,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由於土地現值每年有所異動,影響人民權益甚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土地現值表之公告常成為法律爭議。土地現值公告之法律性質為何,無論在司法實務、行政實務或學術理論眾說紛紜,影響人民提起行政救濟之時間點與救濟類型。本文目的在分析有關土地現值公告法律性質之爭議,並提出看法,希望對此議題之釐清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