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我國公民意識的逐漸抬頭,政府施政、法令規章或者大型建設的興建,均使社會抗爭運動風起雲湧的出現,抗爭涉及的議題遍及人權保障、反對大型建設的施工、土地開發正義、勞工權益爭取等的社會紛爭,這些訴求促使人民走上街頭,運用一定的抗爭手段希望能獲得政府或是公眾的支持,並且傳達著溝通某些特定議題的意願,反映出人民抵抗和異議的聲音。然而,這些看似法治國家下公民行使其集會自由權或者表意自由權的手段,卻常受到國家公權力的介入和制止,甚至這些行為也不乏因為對社會上其他人造成不便利,最終被法院判處強制罪刑罰的案例。 然而,究竟這樣的抗爭行為是否已達刑罰發動的程度,而應以強制罪懲處?抗爭行為在刑法強制罪的評價上有無與一般私人糾紛不同之處?此即為本文將要探討的問題,從德國法的介紹和參考開始,透過比較法上的爭議概覽,以及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靜坐抗爭行為與強制罪有關聯的數則憲法判決為開端,接著分析我國強制罪條文及整理我國學說就強制罪各個要件的爭論,並輔以實務判決的觀察,藉此瞭解目前我國強制罪討論的現狀。 強制罪應如何檢驗公民抗爭的行為是本文的探討中心,從強制罪的核心價值─自由與自由抗衡的釐清,本文逐一檢驗保護法益、構成要件的手段、結果,並討論強制罪中違法性利益權衡的判斷模式,最後透過回顧我國實務上近年重要的苑裡反風車、彰化台電施工案件的強制罪判決,期望能透過理論的探討及實務見解的爬梳,為我國抗爭行為與強制罪關聯的刑事責任尋求合理的評價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