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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安全法制化之三:根基於中國大陸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信息安全保護條例:1994-02-18」與「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2007-06-22」

摘要


自1994年2月18日中國大陸發布5章31條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安全保護條例」第30條明定其第6條中主管全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的公安部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起,至2007年6月22日,「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方正式發布並施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探討前述條例與辦法的內涵,並兼及其歷程之脈絡。

關鍵字

脈絡 信息安全 等級 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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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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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xt Information Security Level Protection

參考文獻


樊國楨(2012)。資訊安全法制化初探之一:根基於美國聯邦資訊安全管理法。資訊安全通訊。18(1),23-4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94)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安全保護條例,1994-02-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47 號令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2007) 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辦法,2007-06-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通字[2007]43 號文件。
樊國楨 (2011) 資訊安全管理實作初探-根基於美國聯邦政府資訊安全管理法計畫與中國大陸信息安全等級保護之發展歷程(未發表)。

被引用紀錄


沈豪宏(2015)。我國第三方支付法制中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之研究〔碩士論文,淡江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6/TKU.2015.00919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