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起源於保育教育。十九世紀興起於美國的保育教育,認為人類不能脫離自然界,而是自然系統的一部分,保育專業人員需要向大眾傳達他們的理念及目標,以贏得社會大眾對保育計畫的支持;教育界人士也認為傳播自然資源保育的重要性是教育人員的任務。及至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由於高度工業化的結果,產生許多環境問題,而環境問題的根本解決之道,唯有藉助於教育之潛移默化、教導啟迪之功能,方能促進國民對環境之認識,進而產生愛護與保護環境之信念與行為。環境問題與教育之關係如此密切,因此,英國學者葉普(W. B. Yapp)建議將環境( environment )和教育( education )兩個單字組合成複合名詞,環境教育( environmental education)一詞遂沿用至今。由於環境問題是世界性的,環境教育的推行也必須從全球觀(thinking globally)來考量, 聯合國於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Stockholm)召開人類環境會議(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是第一次整合世界各國的國際性環境會議。該會曾提出了人類環境宣言(The Stockholm Declaration)建議:「以科際整合的方式, 校內或校外, 包含教育各個階層,直接對一般大眾,特別是普通公民……教導他們如何採取簡單的步驟,在他們能完範圍內去管理和控制他們的環境。」這項建議遂成為各國實施環境教育之依據。自此之後,國際環境教育計畫要在世界各地持續地展開,一一達成其預期的階段性目標及工作重點。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政府深感國內環境問題亦日趨嚴重,遂於民國76年10月頒布「行政院環境政策綱領」並宣示「保護自然環境,維護生態平衡,以求世代永績利用,追求合於國民健康、安定、舒適之環境品質,維護國民及生活環境免於受公害之侵害」為環境保護目標。民國76年設立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開始積極推動國內之環境教育。教育部為策劃與推動國家環境教育之發展,更成立了環境教育委員會,釐定了各部、會、局、署的環境教育工作至分工計畫,為我國的環境教育事業樹立一個新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