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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宮刑起源甚早,商代甲骨文裡就多見對羌人施以去勢之刑。從《睡虎地秦墓竹簡》、《張家山漢墓竹簡》等可知,戰國秦及漢初有所謂的「腐罪」,屬於法定正刑,其方式為腐去男性生殖器官,使生息永廢。而後人根據史書所謂「婦人幽閉」,認為女子宮刑乃閉止女陰之刑。但細察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有關婦女犯罪的規定,死刑僅適用最輕的棄市,肉刑亦只適用最輕的黥刑;又東漢從光武帝開始,產生男子下蠶室、女子宮以替死的制度,後者為「執置宮中」、「閉於宮中」之刑。與肉刑無涉,因此關於閉止女陰的說法,乃是對上述幽閉宮中的推衍與誤釋,至少秦漢時代女子不受肉刑的宮刑。至於男子宮刑雖針對「不以義交者」,但並非所有淫罪皆坐宮刑,也不是受腐者都屬犯淫,其鋒芒主要指向「強與人奸者」。另外,刑城旦更犯罪迭加其刑、誣告腐罪反坐、官吏犯合淫加重其刑等,亦適用此等腐刑。肉刑由西漢文帝廢除,在《漢書‧刑法志》裡記載甚詳,但其中只提到「肉刑三」:黥、劓、斬趾,因此漢文帝是否一併除去宮刑,歷來眾說不一,難成定論。從傳世史料與懸泉漢簡律文互證,宮刑確實已在文帝十三年廢除,史書所以未加提及,是因文帝除肉刑,主要對象是附加黥、劓、斬趾的城旦、舂,而宮刑因為僅附加於隸臣身上,故〈刑法志〉闕而不錄。

關鍵字

宮刑 女子宮 肉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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