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 文 摘 要 夫妻離婚後男娶女嫁各不相干,財產及債務亦各自取、自負了無瓜葛,互不牽連,可說要斷即可斷個一乾二淨,老死不相往來。然就與兩人所生之子女間不僅血脈親情割不斷,在法律上之權利義務也難以說拋棄就拋棄。父母子女間基於親子身分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諸如養育及扶養,可說需至死方休。不論是基於養兒防老還是出於血肉親情,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職責,豈能因夫妻離婚即可解消,然夫妻離婚後能繼續共同生活者少,那麼就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應由誰來承擔,就家庭層面來看,不僅影響子女之未來成長,實際面來說更影響將來子女之回饋即扶養;就社會層面來看,未成年子女倘能健全的成長將為社會有益之棟樑,反之則成為危害社會之一份子。故而,就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夫妻應如何行使負擔,才能有益於未成年子女之健全發展,當屬刻不容緩應予重視之課題。 現行民法規範確立了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然實際之運作下是否確能達到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法規範功能,容待檢視探討。就此,本文乃分為四部份探討之。 第一部份,整理相關文獻資料先就親權之概念及內涵闡述之,先釐清及界定夫妻離婚後親權之內涵及行使之範圍,及就親權歸屬形態及外國法例如何操作作一整理俾供比較參考。另就我國現行親權人決定途徑之規範與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之確立暨最佳利益之內涵為何,就國內外之相關文獻資料整理歸納,作為本文論述之基礎。 第二部份,介紹我國依現行法規範下,決定親權人之實際運作模式及運作情形,及實際運作後所產生之諸如-自治系統及司法系統之失衡、調解前置制度、認定事實之困難、審酌事由之衡量基準不一、專業能力未逮等現象,以凸顯出現行規範在實務運作下,多數親權人協議或酌定事件,逸脫法規範意旨之可能性甚大。另從國內相關文獻、法院裁判等資料中,整理出國內學者對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之闡釋及看法,並就外國立法例及經驗暨本國之裁判審酌事由,作一概述整理分析。故本文借此,試著依各程序階段分析問題之所在,作為檢視現行規範應加強或改進之處。 第三部份,提出筆者親身參與的五則案例,呈現事實因由。並就相關議題對照現行規範及實際運作下,就該些案例所涉及之不同層面之問題,來呈現現行法規範運作下未能顧及之現象及問題。再加上新聞媒體報導之社會事件及案例,互相檢視分析問題之所在,及可能之因應措施為何?無能為力之部分為何?現行規範,是否有其功能及運作之極限,是否讓我國現行規範是否徒有維護最佳子女利益之名,而實則已名存實亡了? 第四部份,先以法院裁判內容為對象,分析法院對未成年子女利益判斷之基準之最大公約數為何;而就親權人決定事件中對法院裁判佔有舉足輕重之社工人員訪視報告,是否具有相當之專業品質足供法院作為裁量之依據,筆者引用國內探討社工人員訪視報告之相關研究文獻,分析探討之。另以質性研究深度訪談之方法,與實際參與未成年子女親權人決定事件運作之律師,就其之經驗及想法做深度之訪談,期能就現行實務運作模式下不足或難以發揮之處、是否能確實達到維護子女最佳利益之目的等層面,有較貼近社會事實面之深入了解及發現,並可分析檢討問題所在提供相關單位參考。 最後提出結論與建議,為維護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之實現略盡棉帛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