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之罷工等爭議行為雖受有勞動基本權之保障,但由於其本身性質所使然,故於爭議行為進行之際便容易侵害雇主或第三人在財產權或人身自由權等權利而仍有受違法評價之可能。 在前述爭議行為刑事案件之處理上,日本係於勞動組合法第1條第2項設有所謂之刑事免責規定,使勞動爭議行為在一定限度內可阻卻違法。相較於日本法,我國法目前並無類似之規定。然而,於近年以來,我國勞工已漸漸懂得使用罷工等爭議手段來爭取自身之權益,如銀行業之罷工或中華電信之罷工等,因此對於爭議行為之刑事責任應採取何種態度,是否應採取如同日本之立法,或許將成為我國未來勞動基本權保障上之重點。 日本勞動組合法第1條第2項係規定:「工會所進行之團體協商或其他行為,若係為了達成前項所揭之目的且可被認為正當者,有刑法(明治40年法律第45號)第35條之適用。但是,不論在何種場合,暴力之行使均不可被解釋為工會之正當行為。」,而刑法第35條則規定為:「依法令或正當業務之行為,不處罰之。」。本論文之目的便在於探究該刑事免責規定之立法沿革,以及所引發之相關問題,如刑事免責之根據、刑事免責的構造、正當性要件等,並藉由日本法之研究來檢視我國法未來應如何因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