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論文主要從長時間的歷史角度分析單一廠場工會制度如何同時再生產與轉變。首先,這篇論文根據James Mahoney的制度再生產機制理論,分析單一廠場工會制度透過《工會法》的修法過程不斷地自我增強,並且成為工會組織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組織。再來,這篇論文根據Mahoney 和Kathleen Thelen制度變遷模型和制度具有權力分配的特性,分析國家在2011年新增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後,企業工會與產業和職業工會在行使團結權和協商權是否受到相同的保障,並發現,人力資源部門的管理者仍可利用裁決委員會對工會成員可以透過跨階級合作而共同尋求員工最大利益的詮釋,以及《工會法》第14條對雇主概念的模糊定義,成功地建立另類工會。第三,這篇論文分析職業工會如何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之外,爭取與資方協商的權利。最後,這篇論文試圖對既有路徑依賴理論進行反思與補充。
本文主要是從現今傳統領域推動的困境中,回問歷史過程中是哪些因素造成今日的問題。分析發現,不同時期的各種運動抗爭架構出國家與原住民族之間的複雜關係,同時藉由各種治理技術達成一種實踐合理性。為了維持此一合理性,並合乎某種經濟的學說或計算,及行政系統的治理性格,佈置了政治領域的「局」。這個「局」把「傳統領域」讓渡到現代國家主權的架構中,也逐漸將原本保持抵抗的人納入局內。這個納入的過程就是將傳統領域逐漸轉成政治領域的過程,使得傳統領域的概念逐步成為一種政治領域的聲稱,呈現出一種現代國家治理性的可能。本文主要藉由歷史社會學的比較方法,比較1980年代「還我土地運動」中的土地論述,以及「傳統領域」從研究調查到立法劃設的過程。兩個運動訴求的歸還土地,無意間都與保留地私有化的「我」結合。在各種行政部門進行的增/劃編保留地作業中,傳統領域的意義呈現出一種「被發明的傳統」,並在經歷各種運動與抗爭之後,以一種定置的劃界模式不斷地位移。當「還我土地」到「傳統領域」的過程中聲稱維繫傳統之際,仍置入了現代土地私有的模式,偷渡了私有化的概念,並與其合流而合理化地說服自己。
1960-1970年代期間,台灣政府根據《違警罰法》大規模取締「長髮」男性(又稱「不男不女」),社會各界對於長髮與取締也議論紛紛。本文以機關檔案、公文、報章報導、雜誌書籍,及「長髮」男性的口述史訪談為材料,探討這段歷史的身體治理及其性別政治。本文有三個主要發現。其一,《違警罰法》與善良風俗論述(身體儀容的性別規範)的歷史皆可以追溯至20世紀初期的中國,可知「奇裝異服」的儀容治理有其歷史的延續性。但有別於民國初年的治理對象以婦女為主,1960、1970年代台灣則以男性為治理的主要對象,及較少數的女性迷你裙取締。其二,將1960年代台灣的治理與當時全球各地的治理比較,除善良風俗之外,台灣的反共、「西洋歪風」襲擊及復興中華文化的論述顯示出此身體治理的冷戰特色與地理政治。最後,長髮男性並無意圖成為「不男不女」,而是反抗制式化的身體規範,如此的自我表達與身體自主的維護是一種陽剛特質的展現。基於此段歷史的複雜性,本文主張不能僅以戒嚴體制來解釋此段歷史,並說明這類身體治理顯示了性別政治與國家文化政治的互相滲透。
本文試圖從經驗研究操作的角度爬梳建制民族誌的特色,並說明建制民族誌的可能限制。首先,從理論系譜的角度切入,揭示建制民族誌在發展系譜上所傳承的內涵,說明它如何傳承及調整馬克思理論傳統、俗民方法學以及傅柯的論述理論。同時從研究對象設定及方法特質,說明建制民族誌這研究取徑的特色。接著本文從經驗研究的實際操作面切入,指出台灣相關經驗研究所透露出的建制民族誌的可能限制。具體指出在反抗議題和文化議題上,現有的建制民族誌研究並未能對此有所回應,藉此說明運用建制民族制所可能面臨的限制與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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