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除緒論外,第一章討論1967年台北市改制為直轄市前政府對於娼妓所實行的管理辦法,說明臺灣娼妓業的發展與臺灣墾荒時期的開發的密切相關性,娼業多聚集於商船往來頻繁之處,在台北地區且隨著河床的淤積而使娼業興盛的地點有所轉移。臺灣一些特殊的社會環境如:男多於女、婚姻論財、「寬於婦責」以及社會的舊慣和陋習等促成「臺地多娼」的現象,進一步造成臺灣變相的娼妓來源。臺地屢見婢女、童養媳、養女等被逼為娼的情事,從當時留下的契約(紅契、白契)與官員的文字記錄中皆可見端倪。面對社會多娼、民風淫亂以及因宿娼而引發的一些治安問題,清代政府如同內地的管理政策一樣,採行放任的態度,雖然在清初也曾頒訂一些禁止「賣良為娼」的律令,但實際約束力並不大。蒞臺的官員也僅在一些政令的宣導上嚴飭惡習,但並無全面性針對娼妓制訂的法律規範。 日據娼妓業的發展延續清中葉產生的娼妓間分化的脈絡,再加上日本娼妓文化的影響,大致可區分為兩個相對的系統:日本娼妓=藝妓(料理屋)、酌婦(飲食店)、娼妓(貨座敷);臺灣娼妓=藝旦(藝旦間、酒樓)、土娼(妓院)。而在日據時期留下了一頁璀璨卻又短暫的娼妓「文人化」、「人格化」的藝旦,有其存在的特殊文化,與臺灣近代娼妓以性交易作為主要內容的方式迥異,但卻在戰後的臺灣社會中逐漸消逝,藝旦所留下的女性文學以及其彰顯的民族意識,僅能留在文人的回憶與嘆息中。另外,1895年後的臺灣也延續著晚清經濟近代化的發展,並且更進一步往現代化經濟體系邁進。台北地區因貨物的外銷以及政治中心的北移,而產生經濟與社會結構上的變化,娼妓業的發展也呈現了應變的趨勢。隨著經濟快速成長,臺灣出現許多新興的女性職業,產生了藝旦往這些職業流動的現象,而造成娼妓「除娼妓化」的一個歷程,臺灣增加了許多「從良」後的女性服務人員。 最後,導源於日本自德川時代就成熟發展的「遊廓」制度被引進臺灣,臺灣的公娼制度因而建立 。公娼制的內容涵蓋了兩個部分,一是娼妓檢驗制度,及對娼妓的身體檢查,另一則是集中管理制度,對於娼妓的人身自由形成約束,在接客的方式、地點以及活動的區域都透由「檢番」而進行統一的管理。隨著19世紀以來日漸成形的廢娼論述與運動逐漸在世界各地引起火花,包括日本以及其殖民地臺灣。雖然有這些廢娼運動者及以「臺灣文化協會」為中心的文人的努力,廢娼運動仍告失敗,不過,它卻象徵了臺灣女權運動及階級抗爭的一個新歷程。 在戰後,由於文化區隔的認知,台灣省長官公署的官員認為在日人的遺毒下臺灣產生的不良風俗應予糾正。因此,配合當時省婦女會廢娼的訴求以高道德的訴求進行肅娼的工作。戰後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省婦女會就在這種不甚瞭解臺灣歷史與社會的情況下,冒然執行廢娼的政策自然面臨了失敗。而臺灣戰後特殊的時空環境使當局陷入兩難的窘境,一方面隨著大陸人口的遷移,臺灣性比例出現失調,造成臺灣性需求的社會問題;而一方面臺灣又簽署了國際公約,承諾廢除國內的公娼。因此,政府獨創了一種「特種酒家」的政策,結合了酒家供應飲食以及娼寮滿足性交易的功能,但其內容卻僅是掛「特種酒家」之名而行「賣淫」之實,實施不久就被淘汰了。 到了1956年在務實的作法下,臺灣省政府頒佈了《臺灣省管理妓女辦法》有條件承認公娼的存在,但限時兩年內必須完成的取締工作無法落實,1962年省政府修改條文為「各縣市取締娼妓,由本省視實際情況另行規定」,自此,臺灣廢娼遂成無限期的延長。從此,臺灣政府在「寓禁於管」的原則下,允許臺灣各地出現公娼的經營型態,並且又配合其他「特定營業」的管理規則,期望在嚴管之下肅清臺灣的色情風月。為使這些「特定營業」逐漸淘汰,遂採行了「寓禁於征」的高年費與稅捐的作法,只可惜成效不彰,反造成了地下非法營業的猖獗。 1956年省政府頒訂《臺灣省管理妓女辦法》的同時,也頒行了《台省現行養女習俗改善辦法》,並透由中央婦工會、保護養女運動委員會及其它的民間組織,希望改善臺灣養女被迫為娼的惡習。 第二章分析嚴管時期與相關辦法的配合(1967∼1984年),台北市改制後對於娼妓的管理辦法並未有大幅度的調整,仍然繼續實行公娼管理、肅清私娼、寓禁於征的管理辦法。在這段時期內由於台北市政府幾度加重了「特定營業」的許可年費,卻又無法有效管制地下特種營業,遂使得業者走上街頭抗爭,於是在1985年改變特種營業的主管機構,由原先的警察單位改為建設局,而另外針對舞廳、酒家、酒吧、旅館及咖啡茶室訂定了新的管理規則,使得許多從業人員獲得「除娼妓化」後的身份。不過,「寓禁於征」的原則並沒有改變,這些營業的業者每年仍必須繳付高額的年費,而其中的舞女、服務生仍必須取得「執業許可證」,對於特種行業轉入地下的情形並沒有很大的改善。 另外,臺灣的娼妓問題不仍僅單從臺灣的社會環境來做瞭解,必須放置在國際間互動的時空下,臺灣的娼妓型態才能有更明確的圖貌。隨著韓戰以及越戰的爆發,美軍來臺「R&R」的度假軍人逐漸增多,這種外來需求又引發了臺灣娼妓業鼎盛發展的契機,接續著美軍腳步而來的日本觀光客,也使得台灣成為另外一個國際色情輸出的區域。隨著經濟發展力與國內女性意識的提升,在北投廢娼輿論仍處於紛擾當中,1977年台北市政府宣佈「北投特種女侍應生」於兩年後廢止,使得台北市的公娼區僅餘江山樓、寶斗里兩處。 第三章的時序為轉變與迴盪時期(1985年∼1999年),隨著臺灣經濟的高度發展,臺灣娼妓業也受到了影響。工商業的社會型態取代了舊有的農業社會,應酬文化逐漸產生,消費力量的提升更刺激了色情行業多元型態的發展。「陪侍」的營業空間逐漸增多,新興的特種營業場所也不斷侵蝕著公娼的生存。經濟力量的強勢也使得臺灣男人繼日本之後,成為另一群至東南亞買春的國家;而國內情色刺激的增加,擴大了性需求的空間,來自於外地的女掏客也在臺灣的夜生活中大放異彩。 而隨著國內女性主義與婦女意識的提升,許多社會問題也成了女權運動者挑戰的對象,一些社會議題在媒體的投射燈下受到公眾輿論的注目,其中最突出的便是雛妓問題,以及與之相關的山地少女賣春問題。許多新興婦女團體紛紛成立,為臺灣的婦運撐起一片天空。在政治勢力與婦女運動交錯的背景下,直接訴求改善的焦點來到了公娼的身上,在對公娼文化不甚瞭解的狀態下,台北市市長與議會之間又陷入意識型態的大牢籠,公娼的去向被倉促決議,而致引發了一連串的迴響與社會運動。公娼婦女走上街頭,這意味了些什麼呢?本章中嘗試著做最後的回顧與探討。 第四章將焦點轉注在台北市管理娼妓之輔助機構上,在中央保護養女、取締娼妓理念的運動下,於黨國體制中扮演宣導國民黨政權政令角色的婦女團體,大力在社會高舉保護的旗幟,並為養女/娼妓安置問題提出設立相關機構的訴求。在克服種種興建的困難後,「台北市婦女職業輔導館」正式成立,後因為擴大收容對象將其編置在台北市綜合救濟院(廣慈博愛院)底下。婦職館之成立是臺灣社會福利政策中相當重要一個歷程,但從一開始問題便不斷發生,無論是所內收容少女過於複雜的保護問題、課程或設備問題、出所後的出處等都嚴重地威脅婦職館輔導教養的成效。另外,承繼日據時期娼妓身體檢驗的作法,對公娼進行定期的檢查也是管理辦法中重要的一項工作,再加上美國大兵來台性消費所引發更多的性病危機,台北市性病防治所成立,而負擔起執行降低臺灣性病感染的工作。防治所在臺灣歷經數十載的歲月時光,在性病防治的工作上有其重要的成效,也見證了臺灣公娼的存廢。在廢娼之後,性防治所除了面臨轉型的問題之外,該如何在無法令強制性的配合之下,推展性病防治工作並繼續保護性工作者,將是一大考驗。
基督教在19世紀傳入中國以後,對中國婦女的影響深遠,20世紀初期基督教蓬勃發展,時值中國婦女運動興起,1919年五四運動爆發,使它進入高峰,婦女運動方面產生男女平權觀念、社會救濟、啟蒙、學校教育、愛國等思潮,在中國五四運動衝擊下,提供中國基督教女青年會產生改進和增長的契機。因此筆者有心研究此段時期中國基督教女青年會的活動,本文將研究方向不放在宣教、佈道等純粹宗教活動,而是著重於其對社會、國家以及婦女本身等所產生的作用與影響。 1980年代以來台灣地區中國近代婦女史研究有相當進展,但是尚有多元化研究的開拓空間,因此本文將1916年至1937年之間中華基督教女青年會(YWCA)擬定為研究範圍,其活動以女青年刊物為檢討中心,故本研究是一種介於婦女史與基督教史之間的交叉性的中國近代史研究課題。
糧船水手的問題受到重視,乃是由於對青幫、羅教的秘密社會研究而來,前人對水手組織發展的過程、活動的性質、乃至於歷史分期均已有研究。因此本文欲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透過水手的私貨貿易活動、政府政策心態兩個因素來討論其與水手行幫發展的互動關係。 就本文所探討的核心因素:政策因素、私貨貿易、水手行幫組織來說,彼此之間關係之深,環環相扣。漕運制度為水手行幫提供賴以生存的基礎,政策與現實面的落差又促進了水手行幫的發展,加強行幫自我保護的功能。政府為安定漕運秩序,水手為生計需求,私貨貿易於是產生。然而政府顯然無法將私貨貿易掌握在最初的政策目的之下,私貨貿易的擴張強化了水手行幫的發展,水手行幫的發展又促進了私貨貿易的進行。隨著私貨貿易帶來的種種問題,又危及了水手賴以生存的漕運制度,改變行幫發展的命運。水手離開對漕運制度的依附,其行幫之所以仍維繫不墜,卻又是因為原有私貨貿易的人際網絡。 總的來說,糧船水手的活動性質是缺乏政治意識的,其發展所以異於一般行會的原因,則與清政府重嚴禁而非重導正,重在防止謀反而非防止經濟犯罪的政策心態有關。
中國不僅是一個大陸國家,因著地形之故,也是一個可以向海洋發展的國家。早在漢朝已有商人經南海到南洋群島貿易,唐宋以後,海外貿易更加發達,明清時代雖曾實施海禁政策,卻擋不住商人從事走私貿易,商船仍然活躍於海上,從事各種的活動。 清代的商船除了正常的貿易活動之外,根據檔案文獻資料,以及時人之作品,發現商船有很多的活動。例如商船捐獻金錢給朝廷,以增加軍隊防衛力量以緝捕海盜,保衛商船。商船又受朝廷所雇,幫助朝廷刺探海盜行蹤。又幫助朝廷運送公文、班兵、軍械、人犯等。另外還為朝廷運送穀米,以解閩地食糧不足的問題。 商船以利為準,因此常違反禁令偷渡民人赴臺灣,或遠赴南洋地區。雖然朝廷禁令不斷,商船為了牟利,仍干犯禁令。 另外商船一面是受到海盜威脅的弱勢團體,但常搖身一變,又成為搶劫商船的海洋大盜,成為朝廷緝捕的對象。商船究竟是商?還是盜?亦商亦盜的身份,更增研究商船的意義。 因此以一六四四年,清統有天下之後,直至鴉片戰爭,五口通商之前為研究範圍,鎖定商船,以商船為焦點、為中心,以檔案、時人作品中,找出有關商船的活動,加以整理分析,期能重建清朝沿海地區商船的真實情況。
透過對臺日蕉貿網絡的觀察,本文欲探討的主軸如下: 首先,以出口市場而言,1945年後的臺蕉出口與日治時期一樣以日本市場為主。在此背景下,1945年後的臺日蕉貿網絡有那些是日治時期的傳承,又有何變遷?因其經濟地位的重要,已有很多關於戰後的臺灣香蕉的相關研究。但既有的研究中,大多作品皆出自農業經濟學、企業管理學或合作經濟學之領域,因此論述多偏重香蕉產銷的政策面與經濟分析,而缺乏歷史性的或是人脈關係上的視角。 陳慈玉的〈臺灣香蕉的產銷結構(一九一二—一九七二)〉一文是少數出自歷史學界的相關作品, 文中以香蕉出口制度的轉變為主要脈絡,對臺蕉產銷結構的演變做一探討,但在人脈關係之面相上仍留下許多研究的空間。 其次,有關臺灣精英的既有研究,常偏重政治精英與文化精英,對經濟精英的探討,也多限於大企業或家族。本文則以中小蕉商與青果合作社的蕉農領袖為觀察的對象。這些中小商人是締造臺灣「香蕉王國」的最大功臣。不過也因為出口業者的零碎複雜,使臺蕉的出口體制一直難以有效率的整合。這也是臺蕉最後在日本市場失利的結構性因素之一。 再者,學界一般對戰後臺灣經濟發展的研究,常強調中華民國政府對經濟體制的建構,而忽略社會精英所扮演的角色。關於臺灣香蕉既有的研究,也多以制度分期,強調國家的重要。 相較之下,本文則較為強調「人」的因素。本文將指出,在戰後臺日蕉貿的進程中,除國家力量扮演重要角色外,民間所展現蓬勃而活躍的社會力量,不論對於臺日蕉貿的進展或貿易網絡的型塑均功不可沒。尤其戰後初期香蕉業者在出口體制建構的過程中,實有超乎政府權力的自主性空間。商人的力量,實是締造「香蕉王國」最堅實的基礎之一。面對如此活躍的民間力量,國家與社會到底呈現何種關係,亦是本文的重點。 本文除緒論與結論外,以對戰後臺日蕉貿最具影響力的兩個關鍵的轉折點為界,分為三部分,共七章。這兩個關鍵的轉折點為:(1)1963年4月日本開放香蕉貿易自由化,使各地區的香蕉都可自由進口;(2)1960年代中期開始,臺蕉的不利之局逐漸形成。第一部份分為三章。第一章論述的時間為1945至1950年9月,在這段時間內,政府對臺蕉的出口甚少干涉,故稱為「自由放任的時期」。先回顧日治時期臺蕉的產銷結構,再論述戰後青果合作社的重組,與蕉商在開拓日本市場上所扮演的角色。第二章論述的時間為1950年10月至1963年3月。在這段時間內,政府嘗試建構新的臺蕉輸出體制。由此過程,我們可管窺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並一探出口體系的內爭。第三章的重點的重點則包括臺灣蕉商的在日聯號與在日華商,及臺灣如何透過這些貿易網絡擴大貿易額。 第二部份分為兩章。第四章論述1963年4月日本蕉貿自由化前夕,臺日各進出口業者的卡位競爭。第五章的重點則是政府所建立的新輸出體制(「五五制」),包括新體制醞釀的過程、影響、各出口團體的反應,並從中觀察國家與社會的關係。 第三部份也分兩章。第六章的重點為1960年代中期後臺蕉種種不利之局的形成,包括日本成立「日本香蕉輸入組合」,實施「二元化」的香蕉輸入制度,不再對臺蕉實行自由化的輸入,與中南美蕉及菲律賓蕉的大量輸日。第七章則論及臺灣為捍衛日本市場所作的種種努力。1971年8月,日本二度開放臺蕉進口自由化,使原有的貿易型態再度改變,故本文將此訂為時間的下限。
論 文 提 要 日治時期,鳳梨產業具有足跨農、工業兩部門的特性,在總督府與地方官民的擘畫經營之下,其產值一度躍居世界第三位,在島內,則成為米、糖之後,與香蕉處伯仲之間的重大產業。本論文擬由鳳梨產業本身的發展及變遷脈絡,去探究總督府當局的相關政策,追究其各項計畫、措施之經緯,同時,探討臺、日資本家、一般農民及總督府四者間的相互關係。 日治初期,鳳梨業處於嘗試萌芽階段,總督府尚無具體措施,民間亦僅作嘗試性栽培。經多次派遣總督府官員赴外國考察及島內調查活動後,總督府逐漸認識到鳳梨事業的發展性,認定其足以發展為僅次於米、糖的第三大產業,而且在土地經濟利用價值上,鳳梨適植於貧瘠山坡地,並無侵奪米、糖等主要作物耕地之虞。1919年,田總督基於協調、整合產業調查研究機關之需求,成立中央研究所;其後,伊澤總督設立特產課專門負責鳳梨、香蕉等特產作物的推廣與獎勵,引入夏威夷優良品種,觀摩學習栽培與加工法,開啟鳳梨事業蓬勃發展之機。當局獎勵措施還包括以官有放領地引誘日人資本家投入鳳梨事業;1925年時召集各州鳳梨辦事員舉行鳳梨獎勵會議,瞭解各州栽培現況,並參考會議結果以為未來獎勵方向;以及經多次調查,將鳳梨列為開發東部的重要經濟作物。1925年,在高雄州大樹設置鳳梨種苗養成所,負責引進、培育種苗,以供應農民栽植,於是農民紛紛投入栽培行列,栽培面積大幅增長。 日治時期從事鳳梨栽培研究之機構,先後有士林園藝試驗所、園藝試驗所嘉義分所、中央研究所,以及臺北帝國大學農學部等。關於種苗之育成,除1925年總督府成立專屬鳳梨種苗養成所,其後,合同會社成立,為推廣外國種曾於各栽培地帶附近設立鳳梨栽培指導園,將優良的栽培法具體傳授給農民。鑑於臺灣鳳梨業的蓬勃發展,總督府繼設立鳳梨種苗養成所後,再推動許多的獎勵措施,除維持種苗的廉價配給外;製造方面,規劃設立新式工廠、輸入製罐機械給予貸款補助;輸出方面,在高雄、基隆設罐頭檢查所取締不良品輸出,以防止粗製濫造。 日治時期,臺灣鳳梨業的成長與加工業有密不可分的關係,鳳梨罐頭加工興起前,除生食之外,用途不多,價值亦低;罐頭業興起後,生果價格隨之上揚,種植面積亦見突破性的發展。換言之,鳳梨因加工業而帶來擴張契機。鳳梨製罐後耐久藏和運送,在熱帶水果中經濟價值甚高,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總督府積極指導獎勵,臺灣鳳梨產業蒸蒸日上。 日治前期,鳳梨製罐以小規模家庭式工廠佔絕大多數,小工廠製品樣式五花八門,品質屢受販售業者與消費者非難。為改善令人詬病的品質問題,總督以漸進改良的方式,自1926年起每年貸款補助業者輸入鳳梨罐頭製造機械,藉以統一品質,並鼓勵創設新式工廠。1929~1931年以補助輸入機械三分之一費用,協助高雄、嘉義、西勢三個新式模範工廠的設立,漸次使以往手工業式的小規模生產轉型為大規模作業的新式工廠。新式工廠首創以開英種製罐,可謂引領革新風潮,就外銷的經濟層面而言,標準化、新式機械製罐具有指標性作用;同時,卻意味著日人大資本家在總督府的引導下逐漸對臺人家庭式小工廠展開壓迫和侵奪。 鳳梨加工業以1902年岡村庄太郎於高雄鳳山街創設工廠為濫觴;其後,各地工廠零星出現,1920年代起工廠數量激增,至1930年時全臺工廠達81家,確有過多之虞。總督府於1930年公布鳳梨罐頭製造營業取締規則,有效抑止上漲之勢。1935年合同會社成立後,全臺工廠皆歸一家掌握,進行評估後近一半工廠面臨關閉命運。1937年後,隨著戰爭局勢加劇,工廠紛紛關閉。鳳梨栽培主要集中在臺中州員林、彰化及高雄州鳳山、九曲堂等地區;為能就近生產,罐頭製造工廠亦多集中在這兩個區域。1930年,全島71個工廠有三分之二集中於臺中州,其中,尤以員林為全臺工廠最密集的地區,另一個生產重地高雄則以鳳山地區為最多。從集中度來看,員林、彰化、鳳山很明顯是三個主要生產的核心產地,其他地方呈零星分布。就規模而言,臺人與日人經營的鳳梨工廠差距甚為懸殊,臺人資本額遠不及日人,日人通常擁有廣大放領地充當自作農場。 由於總督府的獎勵,加上臺灣鳳梨罐頭在日本大受歡迎,引發資本家投資熱,結果,不論是原料買收或製品販售均發生不當競爭,生產者與製造者同受打擊。鳳梨罐頭製造業者,基於去除營業上種種弊端,及謀求業者間的共同利益起見,遂於1927年成立鳳梨罐頭同業組合,惟組合員彼此間缺乏信任,以致成效不彰。 臺灣鳳梨成品包括生果和罐頭,惟生果易腐,產值不高,僅以對岸中國與日本為輸出地,鳳梨罐頭方為事業之重心。鳳梨罐頭若要打開國內外銷路,須先增加知名度及建立完善的行銷體系。臺灣鳳梨製罐業之勃興,實導因於國內外博覽會得獎的激勵,歐洲、北美等國對臺灣產品逐漸感興趣,歐洲著名罐頭商會甚至自遠方來臺視察鳳梨產業。此外,藉由新聞雜誌的廣告宣傳,亦頗能喚起大眾的消費慾望。交通良窳攸關鳳梨事業能否發展順利,不論是生果運往工廠製造,或是罐頭經鐵、公路和輪船輸出海外,都需要完善的運輸體系和政策,方能得心應手。日治時期即有一些輕便鐵路的鋪設是為了生果的輸送,而縱貫鐵路的開通使全島各工廠產品更便於經基隆和高雄輸往海外。基於獎勵外銷的原則,總督府無視各商船會社的營利,逕行實施命令航路,將運費減半。 日治時期,臺灣鳳梨罐頭主要仍以輸往日本居多,最初,由日本內地各都巿大小批發商直接與臺灣鳳梨工廠進行交易;然而,此一方式易生糾紛。1931年9月,為管制紊亂的販賣方式,遂設立共同販賣會社,將全臺所有工廠的製品皆納入單一的販售體系。日本國內則設立關東販賣組合與關西販賣組合,並訂立公定巿價,產品在各地特約店進行販賣。鳳梨罐頭工廠經營種類大致可分為二:其一,日本內地食品批發商直接、間接經營者。這些批發商在日本有相當完備的販售網,另出資在臺灣設立工廠,構成日臺一體產銷相連的經營網絡。這類經營者僅形式上繳納少許手續費,即可將產品自行販售,完全不受共販會社節制。其二,鳳梨罐頭的單純製造者。此種以臺人業者居多,鳳梨製罐為唯一的活動,其產品常於價格較高時相機出售。經營結構不同,導致共販會社內兩派對立,販售機能未遑發揮即告解散。 總督府所推動的產業獎勵方針,對扶植內外食品及臺灣鳳梨栽培兩社不惜給予各項援助。1927~1928年間,總督府積極獎勵外國種的栽培及修建新工廠,當時,小野耕一身兼東洋製罐及內外食品株式會社社長,而內外食品會社與東洋製罐的子會社臺灣鳳梨栽培會社,先後獲得總督府補助購置新機械三分之一的款項。兩會社亦從總督府手中得到廣大的放領地,全力從事於外國種的栽培。兩社得總督府之助,傾全力於外國種的栽植,未料發生枯萎病,無法達到預期產量,以致兩社營業出現赤字。內外食品會社在共販美名下暗中活動,希望將外國種新式工廠的損失轉嫁給共販會社。殖產局為掩飾外國種獎勵失敗的事實,極力推動大合同計畫。 臺灣經濟與日本之關係隨著戰爭腳步日益加深,臺灣更進一步融入日本的經濟、戰略體系中,為因應局勢轉變,日本內地自1931年推動所謂「經濟再編成」,對重要產業進行統合管制。受到上述局勢之影響,加上一些資本家鼓動,臺灣鳳梨業逐漸步上統合管制之途。合同會社成立後完全獨佔鳳梨業,舉凡農場、工廠、運輸及販售皆為日本資本家所掌控,結果,除了引發臺人業者的抗爭,耕作鳳梨之農民亦因價格受制而怨聲載道。合同會社雖可促成產量、品質提升,臺人業者與生產農民卻成了犧牲者。即便如此,鳳梨工業帶來相當程度的社會變遷,高雄州九曲堂自大正後期以來,鳳梨工廠接二連三設立,鳳梨成為當地農作物大宗,栽培收益及工廠提供的就業機會使當地居民所得增加,較附近村落更為富足,鳳梨讓九曲堂從荒涼村落成為食品加工業重鎮 。1937年,合同會社於南投街建新工廠,不但可以消耗原料,亦可以提供眾多就業機會,頗能促進地方繁榮 。 綜觀日治時期臺灣鳳梨事業的發展過程,總督府可謂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其所推行的各項政策多有利於日人業者,惟總督府並非全然偏袒日人業者,而係以提昇臺灣鳳梨事業的整體競爭力為最終考量。合同鳳梨將成立之時,總督府即力求於章程中明訂認可之權,期善盡監督之責,杜絕獨佔的弊端;反之,日人業者則意圖在章程中減低總督府的監督力量,壟斷鳳梨事業之企圖,十分明顯。其一方面盼望總督府能以行政力量,協助其獲取土地、補助新式機械等;另一方面,又想排除總督府的管制和干預,妄澈底宰制鳳梨事業。面對日人業者的強勢力量,小規模經營的臺人業者和生產鳳梨的農民,為了己身權益,不斷發生爭執和對抗,農民在大生產者的帶領和鼓動下,甚至蔚成全島性的抗爭行動,然而,其訴求大多無法達成;另外,資料上,並尚未發現與當時其他農民運動的連繫與互動,有等進一步發掘與釐清。
本論文的論述有兩條主軸,一是討論封國的自主,可說是屬於「政治」的層面;另一則討論封建性質,可說是屬於「文化」的層面,這兩者關係可說是互為表裡,透過對這兩個部份的討論,即可看出西周至春秋前期的封國既有政治上「自主」的一面,卻也有文化上「交融」的一面,而後者則跟周人的「文化殖民」有相當的關係。因此,在周人封建「文化殖民」的影響下,中原地區的封國雖然是一個個「自主」的政治體,但卻又是相互「交融」的文化體,這對促進華夏民族的形成與擴大起了相當大的作用。
本文寫作的動機,是希望藉著明清時期庶民所用的日常交際文書中,看當時人際網絡的複雜性,與社會交際之各種面向,以觀察明清時期庶民生活中,人際互動的樣貌。明清時期的社會中,庶民與官紳士子之間有很大雅俗區別,庶民社會交際的文化上,也會呈現出自己的特色,庶民之間的往來並非全無章法。就社會應世的禮俗規範而言,中國傳統的士大夫繼承中國禮學正統,以大戴小戴禮記、儀禮等禮經作為參考的對象。而明清時期的庶民,在應世時所參考的則是由鄉里儒生所編寫,自朱子《家禮》以後到民間日用類書等的一套民間禮俗系統。廣大的四民大眾為了生活所需,也常需要使用交際文書與身邊的人應酬交際,只是限於所受知識,庶民日常所用的交際文書都是以實用、好記、方便運用為主,不觸及高深的學術義理,最主要是能求在生活上的實際運用。在以這些實用禮書、民間禮俗參考書、民間日用類書為資料的前提下,本文希望能藉此探討明清庶民交際的內容,從各式各樣的應用文書中,探討庶民生活中社會網絡關係中的複雜性與多變性。並從人際往來必須立即反應的應對稱呼,以及書信、帖式、契約等交際文書等四部分加以探討。研究發現,這類日用社會交際參考書,在明清庶民社會中普遍流通,並廣為參考,常有長時間大量翻印及重覆傳抄的情形,表現出庶民社會往來的酬世需求;從這些民間實際使用的日用參考資料中,也可看見當時的交際方法,如何寫信、使用帖式或寫關書禁文及各式契約等。其中各式「活套」的使用,更表現出庶民重視實用的特色。人與人之間各式各樣的交際形式,和複雜的社會網絡關係,也皆在這類民用參考書中,有更真實的呈現。
本文擬從國有鐵路的面向來探討日治中期鐵路的發展, 時間斷限自1910年至1936年。以1910年為起始,主要是因自1910年開始興築臺東線,亦即朝向東西連絡與環島鐵路發展,顯示縱貫線完成後臺灣國有鐵路另一發展趨勢。以1936年為下限,主要在於中日全面戰爭爆發對鐵路的發展影響甚大,不僅客貨運深受影響,迫使整個交通政策不得不作重大的改變,改採國鐵、私鐵、汽車運輸一元化的統制政策,故1937年以後成為臺鐵另一個變革期。 本文主要擬先探討國有鐵路路線之擴張、內部管理組織與人員變遷,再探討長期客貨營運與財政發展之概況。由於國鐵自始即是採「速成主義」興築,因此,改良事業益顯重要。本文擬從線路之改良、車輛之增備、從業人員之福利設施等方面探究其改良事業的落實情況。到了1920年代,由於汽車運輸業的勃興,對鐵路發展帶來相當大的衝擊,鐵路在島內陸運的角色隨之變動,聯運交通網絡亦逐漸形成。本文擬在探討過陸運交通的競合後,最後再究明鐵路與臺灣社會經濟之互動關係。 由本論文的探討結果可了解,1910年以後鐵路的發展邁向新的里程,隨著臺灣社會的需求,鐵道部亦不斷有新的政策與新的計畫作為因應。然而不論是其路線之興築、改良事業、人事上改善計畫,時常無法如其初衷確實執行,以致臺鐵的營運屢遭滯礙。國鐵的發展可謂是在臺灣社會經濟需求催促下前進,時常是呈現無法跟上臺灣社會經濟迅速發展的態勢。但不可否認的,國鐵的發展對臺灣社會經濟仍起了相當大的作用。對產業的發展、地區開發、城市的興起、現代資訊的傳遞等方面皆扮演重要的角色。
第一章〈緒論〉:《公論報》秉持民主、自由、進步的辦報信念,創刊後成為台灣代表性民營報紙,不但銜接了中國自由派知識份子辦報的餘續,亦為台灣戰後自由報業開創另一新局。在此期間,該報佔有怎樣的地位?有何具體表現?另一方面,1947年憲法施行,然而,隨著國共內戰擴大、政府遷台,國民黨政府為鞏固政權,對抗共黨侵略,乃藉由非常時期的名義,逐步建立威權統治。對此變局,當時自由派輿論界,基於維護民主憲政的理念,該如何對應?言論內涵為何?有無局限?其中不乏許多問題值得深究。以上是本文的研究動機。 第二章〈《公論報》的創立與經營〉:《公論報》的發展狀況可分為三期。1.前期(1947~1951);2.中期(1952~1956);3.後期(1957~1961)。最能代表《公論報》言論立場的是每日的社論,除社長李萬居對之具主導性外,總主筆倪師壇亦為重要人物,倪師壇被捕後,若干與李萬居親近的青年黨人如朱文伯、張希為等曾執筆數篇,專論方面則常登出謝漢儒等民社黨人士之文,後來因為組黨運動,該報更與《自由中國》核心人士如雷震、殷海光,及青年黨、民社黨、無黨派組黨人士十分接近,至雷案後,則明顯與《民主潮》及《民主中國》兩份在野黨黨刊連成一氣。 第三章〈《公論報》對自由民主之基本主張〉:《公論報》相當崇尚自由主義,在政治主張上,始終堅持民主憲政的價值,鼓吹法治人權,具有濃厚政治自由主義的色彩。在此理念下,該報對於反共問題,亦自然形成「民主反共」的態度。「民主反共」意謂著基於民主憲政的信仰所以反共,反共的必要性根植於民主憲政之存立,實現民主憲政才是最終目標。 第四章〈《公論報》與憲政發展〉:第一節談行憲問題。《公論報》創刊之初正逢行憲,該報一再呼籲必須依照程序盡早行憲。另一方面,行憲亦意謂著民主政制的推行,該報十分著重人民行使政權的意義,對於以黨領政的訓政抱持否定的態度。 第二節談言論自由問題。該報非常強調言論自由之重要性,尤其注重批評自由。該報並不贊成出版法,認為如果出版法必須存在,必須著重在積極鼓勵的意義,至1958年時,內政部不顧反對,提出出版法修正案,乃引起海內外輿論的軒然大波,《公論報》在此論戰當中為反方要角,大力駁斥修正案。至於書刊查扣問題,由於查扣書刊並無法例可循,該報則直指其違法與違憲,但其抗議雖烈,卻無法產生實際上約束力。 第三節談修憲與總統三連任的問題。1947年行憲後,修憲爭議不斷,關於部份國代為擴大職權而蘊釀修憲的問題,該報則大加躂伐,強調憲法不可輕易修改。然至1959年第二任總統任期即將屆滿之際,該報立場卻變得十分艱難,該報只有登出專文,表示總統三連任勢在必行時,必須以合法途徑修憲以達連任目標,但中央仍由大法官解釋國代總額的方法,使蔣中正連任中華民國第三任總統。對此結果,該報雖表遺憾,卻不敢公開反彈,可見當時自由派輿論在言論上的底限。 第五章〈《公論報》與地方自治〉:第一節談《公論報》對地方自治之倡導。該報自始即定義自己為「地方性」的報紙,社長李萬居更長期擔任省議員,因而該報極重視自治議題。行憲之初即一再要求台灣的地方自治須盡快實現。同時,該報亦十分注重地方均權的概念,曾再三呼籲地方均權是時代潮流,要求政府必須改變中央集權的傾向。 第二節談地方議會職權問題。1951年底臨時省議會成立,該報期許議會增強監督功能,然而,各級政府始終漠視議會職權尤其是議決權乃是事實,該報則呼籲當局實行自治必須尊重議會議決權,不可濫事修改議會決議之單行法規。另一方面,該報十分重視議會言論自由,50年代後期,政府控制議會言論企圖益加明顯,該報對此嚴加批判,卻始終不為當局接受。 第三節談地方選舉問題。該報自始十分強調「自由競爭」之重要性,反對政府給予任何干涉,然而隨著當局的控制逐漸加強,地方選舉隨之出現問題。迨至1957年舉行地方選舉,在野黨及無黨派人士開始串連,召開選前座談會與選後檢討會,選舉監察問題成為討論的重心,該報與之呼應,並將希望寄託於1958、1959年地方自治法規的修訂。1960年的地方選舉依舊弊端百出,自由派人士的不滿達至高點。 第六章〈《公論報》與組黨運動〉:1957年以後,組黨的想法已隨之勃興,《自由中國》推出多篇鼓吹反對黨之文章,掀起輿論風潮,此時《公論報》亦積極呼應。至1960年,蘊釀多時的組黨運動乃正式展開籌組工作。《公論報》社長李萬居係新黨重要人物,《公論報》因而成為反對黨機關報,針對組黨問題,展開一系列專訪,積極宣傳推廣。 但是9月4日卻發生了雷震案,第二節主要談雷案發生後,《公論報》對政府處置措施的批判。另一方面,10月初雷案初審判決宣布,雷震等人皆被判重刑,《公論報》更登出多篇文章,為雷震等人申辯,其中登出作者名為望天的三篇文章,內容犀利,直指警總所控罪名乃是「莫須有」之罪,因此遭警總以「侮辱公署,觸犯刑章」移送法辦。11月以後《公論報》因本身官司問題,對雷案不再多所論述,隔年3月1日即宣告停刊。
為了持續優化網站功能與使用者體驗,本網站將Cookies分析技術用於網站營運、分析和個人化服務之目的。
若您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本網站使用Cook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