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是國際全球性的問題,尤其以溫室氣體排放所引起的全球氣候暖化,對全世界社會、經濟等各領域都有重大影響,因此必須立即採取有效的應對措施。從1992年以來,各國多次召開氣候變遷會議,希望找到各締約國能夠接受的協定方案,為日趨嚴重的氣候變遷問題找出新的思路。 本文運用賽局理論研究國際氣候合作問題,並假設國家是統一而理性的行為主體,國際間的賽局是由國家居主導地位,可以區分出幾種典型的國際合作形式,結合全球氣候談判中所面臨的各種問題;同時,引入簡明的賽局圖式,分析在不同類型的賽局圖式下,不同國家的策略選擇將會影響全球氣候變遷問題如何去解決,並且決定國際間如何去進行合作。並說明《聯合國氣候變遷架構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等國際制度設計與安排,及如何應對國際間日趨嚴重的氣候變遷問題進一步分析,可以提供三種可供選擇的方法:限量與交易、碳稅手段、政策與措施,上述三種方法也可以混合使用成為『綜合方案』。運用『綜合方案』來解決《京都議定書》中所遇到的,排放權配額分配與交易問題、監測機構問題、履約問題。最後,本文期許能夠對我國如何因應氣候變遷、溫室氣體減量等,提出相關建議。
。 詹岡瑋 2008 歐洲聯盟與美國落實防治氣候變遷政策之比較探討 探討歐盟和美國在防治氣候變遷政策上的異同之處,並發現兩者皆採取科技研發及相關減量政策,以期能達到溫室
歐洲聯盟氣候變遷政策所要實現的低碳排放目標,與其內部氣候變遷政策與對外氣候典則談判具有循環與相互影響的關係。歐盟經由協調整合形成內部的氣候變遷政策,透過政策措施執行成果,一方面邁向低碳經濟,另一方面藉由國際談判,將內部氣候變遷政策目標轉為國際典則內容,以實現減緩氣候變遷的全球共同願景。相對地,國際典則談判結果會影響歐盟內部氣候變遷政策,使其政策措施行動依國際典則規範而變動。而隨著歐盟氣候變遷政策的深化,低碳經濟成為其內部氣候變遷政策與對外典則談判的共同目標,在此一目標下,內外氣候變遷政策不斷發展演變、相互影響。因此如何透過適當理論途徑,分析闡釋歐盟氣候變遷政策中的內外因素及兩者之間的互動影響,確是一值得研究的議題。 本論文針對歐盟對抗氣候變遷政策中內部氣候變遷政策脈絡以及歐盟在國際氣候典則議題談判表現兩個面向,採取雙研究途徑,其中內部氣候變遷政策的研究採用歷史制度主義理論概念,分析評估歐盟內部氣候變遷政策自形成至今的發展過程;就歐盟對外國際氣候典則談判的分析,則以Robert D. Putnam 雙層賽局理論作為研究途徑,透過賽局層次二「贏集大小」及「談判者角色」概念,探討歐盟就國際氣候典則談判制度的利弊以及未來在談判制度面改革的選項。主要採取的研究方法為歷史文獻的檢閱分析,透過對文獻的解讀,瞭解歐盟氣候變遷政策的歷史脈絡、決策過程、政策內涵以及內外互動,並透過理論加以檢證。 本論文共八章,第一章導論、第二章國際氣候變遷議題的發展脈絡與典則規範、第三章歐盟氣候變遷議題源起與政策發展脈絡、第四章歐盟在能源使用領域的主要減緩措施、第五章歐盟在非能源使用領域的主要減緩措施、第六章歐盟在國際氣候典則談判的結果與表現、第七章自歷史制度主義概念與雙層賽局理論觀點,檢視歐盟內部氣候變遷政策與對外典則談判的表現、第八章結論。 經由相關理論概念的運用,作者認為確實有助於深入瞭解歐盟氣候變遷政策從形成、延續與演變的整體脈絡,以及分析氣候變遷政策的未來走向;在政策實質推動面,作者認為,自1980 年代下半以來迄今,歐盟內部氣候變遷政策與對外氣候議題談判的關係,為一持續進行且相互影響的良性動態過程,歐盟經由在國際環境政治舞台的角色扮演而驅動內部氣候變遷政策的整合,以及透過內部氣候變遷政策措施推動成果而引導制定國際氣候典則方向,都是歐盟氣候變遷政策中相輔相成、不能偏廢的兩個面向。
本研究之目的在瞭解自從我國環境教育法在2011年6月5日正式實施後,經行政院環保署認證通過之環境教育專業人員,其對於氣候變遷、全球暖化與節能減碳之知識、態度、行為意向之情形,以及探討有關之知識、態度、行為意向間彼此之相關性,另並同時探討環境教育專業人員對現有環境教育法規,及環境教育專業人員、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及環境教育訓練機構認證方面之看法。本研究採用「問卷調查法」,其工具為研究者自編之「環境教育人員對氣候變遷全球暖化與節能減碳之知識態度行為意向問卷」,以系統性分層隨機抽樣法,自全國已通過認證之12,030位環境教育專業人員中,以每隔30人隨機抽取1人,總共401人作為研究樣本,回收有效樣本328份,回收率為81.4 %。分析環境教育專業人員對氣候變遷全球暖化與節能減碳之知識、態度與行為意向方面之差異性。研究所得之問卷資料以SPSS 23.0進行描述性統計、獨立樣本t檢定、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皮爾森積差相關分析,和多元線性迴歸分析進行資料處理。結果發現,研究對象對氣候變遷全球暖化與節能減碳之知識越熟悉,節能減碳之態度越積極,則其節能減碳之行為意向也有越強烈之情形。而研究對象之性別、學歷、職業、宗教、居住之城鄉、飲食習慣、環境教育專業人員認證方式、認證年資、擔任環境教育講師或解說次數等雖有所不同,但對節能減碳等之知識方面卻無不同。然而,對於年齡在61歲以上、環境教育工作年資在10至19年者、參加環境教育研討會在7次以上者,其在知識方面之表現最佳。在節能減碳之態度方面,則以年齡在61歲以上、職業是教育人員、宗教是信奉基督教天主教者、飲食習慣是素食者、獲得環境教育專業人員認證方式是薦舉者、曾擔任環境教育講師或解說員次數在7次以上者、曾參加環境教育研討會次數在7次以上者,其節能減碳的態度最為積極正向。在節能減碳之行為意向方面,則以年齡在61歲以上者、學歷是高中以下者、職業是退休人員、飲食習慣是素食者、獲得環境教育專業人員認證方式是薦舉者、曾擔任環境教育講師或解說員次數在7次以上者、曾參加環境教育研討會之次數在7次以上者,其節能減碳之行為意向最為積極正向。研究結果將可提供環保及教育等有關單位作為今後推展節能減碳環境教育計畫中之環境教育課程編寫、教案設計、教材編製、辦理環境教育訓練、研訂環境教育政策,及修訂相關環境教育法規之參考。
在國際社會熱切討論氣候變遷議題下,國內落實溫室氣體排放管制及減量已勢在必行。因此,重新檢視及評估能源政策有其必要性。我國雖然能源蘊藏不豐,但溫室氣體排放主要來源─化石能源─之需求量卻極為可觀,故於節約能源及減緩排碳之議題上,顯得相當重要。 能源與環境保護議題已非單一國家或部門能解決之問題,而係橫跨全球性之領域。使用化石能源所排放的溫室氣體,造成全球暖化並導致氣候變遷,進而釀成各地之鉅災與疾病。鑒於我國係屬高度依賴國外進口能源之國家,且能源結構以化石能源為主,現行之能源相關稅費又缺乏整體性規範,爰須儘速整併及改革能源稅制,始能推動節能減碳與環境保護政策,進而促使產業研發減碳技術、開發替代能源或綠能,進而逐漸推動能源密集產業轉型。 北歐國家領先全球,於20世紀初率先開徵能源稅,針對溫室氣體課徵稅負;後英國於2001年開徵氣候變遷捐(Climate Change Levy),性質上屬狹義之能源稅,為全球少數能達成京都議定書減量目標之國家。故本研究擬對英國之氣候變遷捐進行探討,以提供我國於能源稅改上的參考。 英國氣候變遷捐之納稅義務人為供應能源者,當電力公司或能源公司將能源銷售予工業及商業部門時,須繳納氣候變遷捐。而課徵能源稅之目的,是希望藉由提高能源價格,將外部成本內部化,降低市場對能源之需求,進而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是故,若企業自願進行溫室氣體排放減量之技術研發,並有效達成政府規範的減量目標,則英國政府給與氣候變遷捐80%之優惠,此制度稱為氣候變遷協議。因此,英國境內的大企業多選用氣候變遷協議,而小企業則多繳納全額的氣候變遷捐,運用不同之工具,達到同樣的溫室氣體減量效果。 而綜觀我國能源相關稅費,計有關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貨物稅、空氣污染防制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石油基金、汽車燃料使用費七類。其中前三項為一般租稅,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採統籌統支方式運用;後四者多為規費性質,主管機關橫跨環保署、交通部及經濟部,財政收入方式採專款專用,此運用方式,除非經由嚴格之監督控管,否則不易達到有效率之支出。 英國自導入氣候變遷捐相關制度以來,溫室氣體減量之成效顯著,我國不妨參照英國之架構設計,將目前繁雜之能源稅費整併為能源稅。據此,本文建議將性質雷同之稅費整合為一,貨物稅、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石油基金此三者本質上屬於能源稅,故整併為能源稅;而汽車燃料使用費、移動污染源之空氣污染防制費二者,均是透過能源使用量之計算,來課徵稅負,故二者整併為交通燃料稅。由此,則我國的能源稅制下可分為能源稅及交通燃料稅,各自在不同的溫室氣體排放領域進行價格誘因之管制。 而近年來政府及民間不斷研議之能源稅,或可建立於整併後之能源稅制上,透過經濟模型及實證研究之推演,計算一妥適之稅率架構,達到節能減碳之具體目標。
聯合國於1988年成立政府間氣候變遷小組(IPCC),其成立宗旨在向全世界提供有關對當前氣候變化及其潛在環境和社會經濟影響認知狀況的科學觀點,並會在每五到六年發布評估報告,報告目的在評估關於氣候變化、影響和未來風險,以及因應措施與減緩方案的科學、技術和社會經濟的文獻報告。 IPCC給國際各國在氣候會議中制定政策時提供了建議,由於具備了科學性與跨政府性,再加上氣候議題的重要性與複雜性,使得各國對IPCC的專業與中立性相當依賴。在這種知識逐漸影響決策的情況中,國際關係學者提出所謂的「知識社群」來討論專業科學對國際政治的影響。知識社群是由「在專業領域議題中,公認具有專業知識和才能的專業人士」所建立的組織,而這種以科學知識為基礎所形成的團體對政策亦有一定影響,特別是環境議題,因為這關係到環境問題的界定、衝擊影響的評估、因應策略的選擇,決策者可藉由專家的專業知識,理解複雜的環境問題,聽取專家的建議並經由討論形成共識或認同,並制定出因應政策或公約。 本研究透過相關文獻的檢視後,歸納出最重要的研究問題「IPCC是否是知識社群?」的結論,即為IPCC是知識社群的代表之一,其原因在於IPCC首先經過整理相關的科學知識、分析資料、出版評估報告、在氣候會議上發表呼籲演說,督促各國政府努力達成共識,以便簽訂相關公約,並在近幾年的會議上開始與民眾接觸,讓民眾了解氣候變遷的嚴重性,由此可看出IPCC的工作與活動是科學性與政治性兩者兼具,是符合知識社群的特色。 身為國際上最具代表性的氣候變遷研究單位,IPCC的行為表現與研究成果是具有指標性的,而未來還會繼續在國際社會中持續活動,本研究希望藉由了解IPCC的組織架構、工作內容、成果報告以及在國際政治中的行為,更加認識這個具備科學性與政治性的知識社群,期待能為後續研究者提供一個參考的方向。
本文主要探討的是,在全球化下,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制度應採用何種減量工具,始能達成有效減量與兼顧國家整體經濟發展之目標。 第二章以理解全球化為基礎,論述全球化之特性及內涵,後並與環境問題作連結,以說明具跨區域性之全球環境問題之性質及治理上可能遭遇之困境,並以聯合國氣候變化公約為例,說明溫室氣體減量治理全球化之現況與趨勢。 確立全球化與溫室效應之連結後,第三章本文將具體介紹各種溫室氣體減量工具之特性及優缺點。並藉由不同工具間之比較與各國現行溫室氣體減量制度之差異,用以說明溫減制度中,採用不同減量工具作為彈性搭配之可能性。 第四章本文則回歸我國法規範上探討。以全球化之角度與我國立法脈絡及特殊的國際地位,觀察並分析我國對於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採用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可能遭遇到之挑戰。並於分析後,提出採用雙制併行制度之主張。並且就本文所提出之見解進行分析。最後,第五章歸納本文對於如何有效達成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之方式,並為結論。
德國學者貝克認為現代科技的發展,存在許多科學上的不確定性,也為人類社會帶來許多新的風險,這些風險具有一種「反省性」(reflexive)的特質。過去的現代化觀念是對於舊有社會的變革,也可稱為「簡單式現代化」。目前人類社會是一種充滿現代風險的「風險社會」(risk society),正在經歷一種「反省性現代化」,源自於人類在工業與科技發展上的副作用,也可視為風險社會的自我對抗。 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食品安全不但關係到人類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也關係到國家及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在科技發達的今日,人類的飲食條件日益優越,食品的種類以及製造的過程,較以往多樣化且繁雜。隨著經濟全球化和食品工業的進步,國際上的食品貿易迅速發展,也為人類帶來了更多食品安全的風險,因此,與食品貿易及食品安全相關的風險管理措施,逐漸受到世界各國政府的重視。 美國國家研究委員會(NRC)首先於1980年提出一套風險分析的架構,包含「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及「風險溝通」三個步驟,後來為國際食品安全標準委員會(CAC)、世界貿易組織(WTO)及歐盟所採用,可視為一種在食品安全管理方法上的國際標準。 雖然世界各國逐漸採取風險分析為食品安全之管理方法,但在管理原則上卻存在差異,歐盟採取較嚴謹的「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大西洋對岸之美國與加拿大則是採取「科學證據原則」(principle of science evidence),此種差異造成歐盟與美加在對外貿易上發生許多爭端;另一方面,歐盟也面臨風險溝通之內部挑戰,在面對現代科技所帶來的食品安全風險時,如何取得公眾的信賴,維持「客觀風險」與「專家治理」間的平衡,成為歐盟食品安全管理之重要課題。
本研究主要以哥本哈根學派安全化理論分析台灣與美國的災害防救體制,用以探究安全的主體間性與指涉對象係如何影響安全制度的形成。不同於以往的災害體系研究方式,本研究認為災害防救體制雖然身為一種安全制度,但是會受限於結構中行為主體對於存在性威脅的認知。並且,藉由不同的威脅認知在透過安全行為主體於結構中的互動後,亦會形成不同的安全政策。故本研究以長期的制度演變過程,分析不同時期的威脅認知是如何影響災害體制的發展。 本研究透過歷史制度論、文獻分析法、論述分析等三種研究方法來分析行為主體與結構之間的關連性,並且透過文本中的安全表述來闡釋當代威脅認知。在「言語-行為」的概念下,揭示安全行為主體在威脅認知下的安全策略選擇。是以,本研究將台灣與美國的災害防救體制發展各分為三個區段。在台灣方面,將災害防救體制區分為「1945年-1994年」、「1994年-2009年」、「2009年之後」;在美國方面則區分為「1950年-1979年」、「1979年-2003年」、「2003年之後」。並且,透過台灣與美國各自在三個區段的組內以及組間分析,來顯示出威脅認知、安全行為主體、結構與市民社會之間的動態變化過程。 透過安全化指標的組內與組間的分析成果,本研究達到兩項研究目的。在實務目的上,本研究認為台灣災害體制可以學習美國以形成區域災害應變中心,以便統合災害回報資訊,以及運用專業而非政治性的人員進行分配管理。在理論目的上,本研究除了以案例方式操作安全化理論的可能性,也透過組內分析,驗證威脅在安全光譜中的非政治化、政治化、安全化的過程,以及安全政策的安全化、去安全化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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