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使用」之土地利用面向。因此,農業發展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亦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因此,農業用 細則或相關規定中明列,例如國家公園範圍內之農業用地,指依國家公園法劃定之分區別,經該法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其使用性質屬於農業或保育使用者而言。」從而可以得知,自民國
產權絕對化」,以及十九、二十世紀的「財產權社會化」。6在現代民主國家,對於財產權的保障與規範均提升到憲法層次,例如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人民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均不得不經 可節省。 (五)保障人民權益:在民主的法治國家原則之下,任何建制皆是以保障人民權益為最終目的,也是各種建制不可缺的功能,行政程序亦不例外。 對於程序保障的重要性,美國行政法
人遺骸,且基於殯葬設施之公共性、永續性及土地稀有性,原則應以公辦為之,例外須於符合管制義務及擔保責任等要求下,始得開放由民間辦理。此外,殯葬事務特別是殯葬設施之設置,可再透過 政程序間之拘束關係不明、民眾參與不足、距離要件之妥適性,及討論苗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是否牴觸中央法律等問題。 除了檢視現行法下設置殯葬設施之問題,由於我國殯葬設施最遠可以追溯
肇堯、胡學彥(2002)以南部地區為例探討休閒農場遊客認知與滿意度分析,並提出相關建議。 而國內碩博士論文方面,自 1992 年起至今,有關於休閒農場之研究論文頗多,各於 度研究與比較研究等兩項研究途徑,藉由文獻分析、歸納與演繹兩種研究方法,搭配歐洲國家推動跨域治理的經驗,以及國內相關案例,藉以探究並研擬出適用於台灣跨域治理機制的理論模式與運
徵收所要求公共利益之機制規範,實可謂付之闕如。具體言之,土地徵收自需用土地人提出徵收計畫書,開始徵收程序起,以迄內政部作成徵收處分為止之過程中,土地徵收條例完全未設有關於得 勢團體對於土地徵收的抗爭,是否可以讓我們深刻的反思我們該如何來對待我們腳下的這塊土地及生活於其上的人民?在目前的土地開發及規劃管制變更的過程裡,土地除了是經濟生產要素及資產
」以及「生態敏感地」、「有效水資源」等。以「耕地總面積」為例,從 1988 年起,台灣耕地越來越少,一年比一年還要少,這代表我國糧食需求日益仰賴進口,不利於永續發展。另外,台灣 I 謝誌 後學在台糖公司服務已15年餘,因緣際會,在台糖2005年12月南遷,以及內人的鼓勵下,有幸能於隔年9月到長榮大學重拾課業,完成本文,一圓宿願。 這篇
經濟事件的歷史敘事,或以個案民族誌搭配發展史書寫為主的方式,試圖以此兼顧呈現研究案例的時代氛圍、現象詮釋,或批判論點。這些研究的優點在於留下具有時代觀點的分析論述和敘事紀錄 區的地方創生計畫研提工作。這些經歷也讓我能夠避免落入過於抽象的論辯,而必須學習如何讓自己的理論觀點轉換為現實行動的指引。 身處於城鄉所,經常可以接觸到城市的議題,但如何思考農
:「徵收土地於不妨礙徵收目的之範圍內,應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並應儘量避免耕地」約束自身行政裁量權。此為具體的比例原則限制規定,以杜土地資源不當或浪費的使用。 性,本文原擬以中國大陸最高法院判決案例進行分析,惟因國情差異,中國大陸人民與政府進行土地徵收的行政訴訟極為少見,僅止於中等法院有少數人民與村民委員會間的訴訟。因此,本研究僅
得以有效管理水資源。但其他多未能成型,足見成功之案例並不多;即尚待充實合作條件、始克有濟。 2.單功能跨或合作已有成例 對於台灣地方政府間的跨域合作,當以台北市與基隆市 濟的夥伴關係。前述四個國家區域治理的制度創新經驗,可供臺灣參考之要點包括以下幾項: 一、地方政府間夥伴關係之建立,有賴於創設跨區域的新領航機制。例如英國的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 由鎮公所業務之演變探討台灣地方自治之變遷 -以通霄鎮公所為例 The Busi ness 1論文名稱:由鎮公所業務之演變探討台灣地方自治變遷─ 以通霄鎮公所為例 校院系: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人文學院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 頁數: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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