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頁 1。陳舒雲,產業標準及專利權與競爭法競合之研究-以飛利浦光碟授權案為中心,國立中興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 年 8 月,頁 5-7 頁。黃銘傑,專利集管 生之國際上之爭議 (一)簡述事實的結果 飛利浦光碟授權案1,始於 2000 年巨擘、遠緻及博新等公司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稱公平會)檢舉飛利浦、新力、太陽誘電
我國相關規範例如公平交易法及審理技術授權協議案件處理原則尚未十分健全。在美國主管機關係根據當前之產業經濟狀況來制定審理專利聯盟之規範,以合理原則來衡量專利聯盟授權行為合法性 ,應該特別注意。然而我國並沒有一套針對專利聯盟協議審理準則,故本文以美國之專利聯盟相關規範及案例作為標竿,並依據我國目前經濟發展階段,提出對於我國對於專利聯盟之內部合作關係與
% 的管制門檻規定 19。該準則(Part 2-5)分別列出對市場競爭有重大影響之案例(競爭事業間之行為而且涉及重要的技術)以及對市場競爭減少影響不大之案17 See 準則(Part 4-5-(4))、韓國不當行使智財權審議準則(第 18 頁)以及台灣技術授權協議案件之處理原則(第 6 點第 2 項第 12 款),均十分在意將無效專利納入專
與標準必要專利FRAND授權制度出發,研究美國、日本、歐盟、我國以及中國大陸相關之競爭法規範,再核心討論目前國際主流國家對高通案之處置情形,接著由標準必要專利授權所產生之競爭 高通案所涉及之CDMAヽWCDMA及しTE ( Long-Term Evolution,以下簡稱LTE)等行動通訊標準之基頻晶片,為行動通訊傳輸技術之核心零組件,對於行動通
準必要專利權人之揭露義務及 F/RAND 授權義務;繼而逐一就相關國家如美國、歐盟、日本及中國相關法制度運作及具體案例適用,分別予以分析探討。之後,並進一步檢討各國法制度下標 後顧之憂完成論文。謝謝好友謝祥揚律師及顏于嘉律師的鼓勵,若沒有他們的鼓勵,難以堅持至此。感謝好友雪容特別請假協助口試事宜,蔡孟真律師協助研討會紀錄。 感謝家人的陪伴,感謝我
-R案之解析與評釋:以公平法及專利強制授權為重心〉,《公平交易季刊》,17 卷 1期,頁 1-37;馮震宇(2008),〈從 TRIPS 規範看飛利浦特許實施案之爭議與影響 TRIPS 第 28 條,亦不能依第 31 條取得正當性105。所以任何依我國專利法第 76 條授與之強制授權,如本案中的國碩取得飛利浦的專利強制授權之決定,以及我國經濟部訴願決定
,且於一技術結構上存在有多數專利亦為當今之發明趨勢,則以包裹方式授權專利,不失為有效率且可顧及授權人及被授權人之利益」86。此外,該案法院認為不用考慮系爭專利對系爭產品的 之利益。 以國碩案為例,該案侵權人本身對光碟片技術亦有相關專利(例如發明專利第 I272176 號「薄型光學記錄媒體及其製造方法」、第 578142號「可覆寫型光資訊記錄媒
探討中心。在進行我國、美國以及歐盟法之比較法研究,含各法制之法規及案例研究後,提出本文結論-應以「競爭秩序」作為劃分依據;且論述此一結論所可帶來之實益-標準明確、公眾利益之 子的訴訟1;但在更早以前,專利權之戰即層出不窮。以涉及我國之案件為例,舉凡:美商 IBM 公司聲稱我國所有電腦硬體廠商均侵害該公司專利而向國內廠商追索權利金(1988 年)2
法院針對多次協商未果而質詢經濟部與台電公司,促使公平會主動立案調查民營電廠成立協進會集體採行「以拖待變」之方式,使市場電價無法適時調整,影響市場供需,認屬違法之聯合行為 。以民營電廠案為引,其最重要的關鍵在於判斷競爭關係之有無,若高等行政法院仍在購售電契約內區分保證時段與非保證時段從中來回爭論是否有競爭關係,而未能掌握競爭的本質,經年累月之下
特性,並透過民法物權編不動產所有權一節的分析,以及美國判例法之視野,從衡平考量的角度與專利權價值回復的觀點,劃出應限縮排除侵害請求權的案例類型。並就該等案例類型,思索以繼續 得利返還請求權之關係,專利權人所受利益以及返還範圍之探討,本文將透過土地被他人無權占有之我國實務案例,比較觀察專利權被他人擅自實施之不當得利請求,應做如何之調整。未來之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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