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保甲系統、以日本人為主體的警察組織、對街庄地方警察監督機制,這些機制的存在,使得殖民地政府得以透過警察實踐社會控制與地方治理。46 相關的警察研究中,蔡明志的論文與本文 增減情況,且部分府縣如熊本、秋田等縣則有限定於市街地域施行,非轄內一體適用。14 1886 年5 月 12 日太政官發出達 51 號修正府縣事務章程,各府縣廳就「違詿罪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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