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登年代恐怖活動之概況回顧 Retrospec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Al Qaeda 蔡育岱 Yu-Tai Tsai 中正大學戰略暨國際 全球政治評論 Review of Global Politics 第三十五期(2011)No.35 頁 13-18 焦點評析 蓋達組織與賓
恐怖主義自21世紀初開始受到世界上許多國家重視,自美國九一一事件之後更是達到高峰,其中又對法國近年來發生的恐怖攻擊事件想更加深入了解,法國地理位置位於歐洲的心臟中心,國境邊界又連結著許多國家,造就了法國國內民族的多元性,也間接地成為了激進組織孕育人員的溫床,2015年所爆發的難民危機,也使整個法國反恐政策受到衝擊及改革。 針對觀察法國自2015年之後反恐法改革,探討法國在近年來反恐政策上的轉變,透過制度面以及法制面進行運作。由於我國在反恐相關議題方面所研究之方向多針對美國以及英國等反恐政策,並且已由許多學者做出相當大之貢獻以及分析,故本研究亦希望能跟隨其腳步。
自美國911事件後,恐怖主義組織成為全球所共知的名詞,而其威脅,更已然遍及全球,台灣亦不例外,對此以不惜玉石俱焚的手法,來表達訴求的訴求的作法,是為國際戰略中極為重要的向度,本研究所聚焦之「以、巴問題」,長期以來就是中東的核心問題,而許多國家、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都積極的參與其中,並透過各種涉外及遊說活動希望達成停戰之目的,以幫助中東地區的人民脫離苦難。 從1991年波斯灣戰爭後,由美國主導的中東國際馬德里和會,開啟了「以、巴」談判之門至今,但巴勒斯坦與以色列之間的衝突起伏不定,再加上被以色列、美國與歐盟視為恐怖主義組織─「哈瑪斯」,自從2000年9月爆發巴勒斯坦暴動以來,就不斷地攻擊以色列,而以色列也不斷的施以報復,如此以血洗血的惡性循環,至今仍未見緩和。 如此態勢帶出本研究之研究目的,包括了以下四項。 1.了解恐怖主義對以色列之認知及詮釋。 2.了解「以、巴衝突」之歷史因素,及國際調解行動至今仍無法處理之問題。 3.明白「以、巴」和平迄今面臨的困難。 4.提出「以、巴衝突」所可能解決之途徑。 本研究並以文獻分析法、歷史研究法來加以進研究,茲得出本研究發現計有三項: 1.「以、巴衝突」之根源是為文明衝突的產物。 2.哈瑪斯及法塔之政治利益盤算,致使巴勒斯坦陷於內耗。 3.缺乏共識及溝通的美國與恐怖主義組織的認知差異。 本研究除提出上述三項研究發現之後,並將就本研究標的及研究所得,以國際戰略之角度,提出二項建議: 1.利用「G-2」之成型,圖有利中東地區和平進程之戰略。 2.「以、巴」及國際社會不可放棄的和談進程。
恐怖主義活動已經成為本世紀最主要的國際安全及各國國家安全必要面對和處理的問題,恐怖主義起源甚早,可是在當前的國際社會,由於武器的進步,國家之間來往密切,全球化的情形更趨普遍,恐怖分子所受到的約束反而減少,自由行動空間加大,因此,對於國際秩序的破壞力就大增,尤其911事件,帶給全球人類的不安全感,任何國家都不能免於恐怖威脅,如果國際社會不能有效遏止,它就像傳染病一樣不斷蔓延,成為國際動亂的主要根源,不斷威脅人類的生命財產安全。 「東突」極端組織為影響中共內部安全最重要的危安因素,911事件後,中共亟思利用當前國際反恐氛圍,企圖將「東突」組織與國際恐怖組織連結在一起,2008年北京奧運中共視東突厥斯坦伊斯蘭運動為「頭號敵人」,故採取非常嚴謹的態度處理,除運用「上海合作組織」及「東南亞國協」機制,進行打擊,並結合美國全球反恐聯盟進行圍剿,但「東突」組織就像變形蟲打不死,不但未將東突極端組織消滅,反而讓「東突」訴之國際化運動,藉由「世界維吾爾青年代表大會」及「東突厥斯坦新聞資訊中心」,向世界發聲,獲取同情認同。中共的反制作為,已有長期作戰的心理準備,將採取標本兼治措施,軟硬策略進行打擊,力求國內經濟穩定發展,社會安定。 本論文針對當前國際恐怖組織活動情勢發展及東突極端組織活動,對中共反恐對策做全盤探討,可以讓我們全盤了解中共反恐作為及國際反恐策略的全貎。雖然台灣不被恐怖分子列為恐怖攻擊目標,惟審度當前國際反恐情勢,政府應即早研究中美反恐合作對兩岸關係發展影響,始能機先握機制變,確保國家安全。
航空業是受地緣衝突影響極大之行業,非法干擾行為的威脅來源又與地緣衝突息息相關,全球政經情勢詭譎多變,航空保安風險管理可能會受多種地緣因素影響而持續變化,且執行風險評估時應同時考慮國際、國內或區域性之實際狀況,故本文不限定國際衝突、國內衝突或區域衝突,將地緣衝突可能導致航空器非法干擾行為之範疇均納入討論。當不確定之航空保安風險越來越多,且影響層面越來越廣,大部分時候卻只能被動的適應地緣政治變遷時,航空公司應如何及早發現風險及早因應,降低地緣衝突對航空保安之威脅,其憑藉者即航空保安管理及風險評估機制,故航空公司如何滾動式檢討並即時有效因應潛在威脅,將被動式航空保安風險管理機制進化為主動式甚至預測式為本文擬探討之問題。 ICAO強調航空保安管理系統之核心價值即是關鍵風險必須被有效的辨識出來,加以管理並定期檢視,且應以主動之態度規劃有效之航空保安措施,故本文由航空業常採用之起司理論之層級防護出發,探討航空保安風險管理機制之有效性。 本文以文獻回顧歷史上發生之知名非法干擾行為案例,並採用世界飛安基金會Aviation Safety Network數據庫,Institute of Economics and Peace資料,針對國籍航空公司較常運行之國內外機場,分析曾發生之非法干擾行為,進一步統計因應地緣衝突而造成之非法干擾行為次數;另藉由專家訪談辨識航空業環境中之地緣威脅及脆弱點;再以問卷調查分析各種地緣衝突風險因子影響非法干擾行為之可能性、各項航空保安措施對非法干擾行為嚇阻之可能性、試算不同層級航空保安措施交互影響下可減緩之風險及航空保安措施成本效益BCR,期使航空公司航空保安管理部門主動找出符合其效益之加強措施。 本文分析86個國內外機場,顯示1931-2023年劫機事件與地緣衝突相關者佔比69.7%,蓄意破壞事件與地緣衝突相關者佔比70.3%,足見非法干擾行為受地緣衝突影響極大。 本文研究地緣衝突對非法干擾行為影響最嚴重之肇因為恐怖主義、軍事行動、內部威脅及政治,其他如種族、經濟、宗教、禁航區規劃、中美關係、難民、網路保安威脅、地對空飛彈也都有不同程度之影響。 航空保安現今面臨最大的脆弱點係情資交換不足,但航空公司飛航全球各地,除了掌握國際關係脈動及各國政經情勢外,對恐怖主義、軍事行動及大國間的博弈也應多加研析,故航空業與情報主管機關間之情資交換機制係未來可以精進之方向。
廿一世紀,全球政經局勢與安全秩序依然紛擾、動盪,1999年臺灣發生921地震、2001年美國發生911恐怖攻擊事件、2002年中國爆發SARS危機事件、2008年發生四川省汶川大地震,2009年墨西哥爆發首例H1N1新型流感隱然有疫情擴散的風險、2010年海地島發生大地震,這些災害事變、恐怖事件乃至於癘疫的緊急應變措施,足讓我們思索並檢討分析法治國家緊急應變體制的過去、現在與未來。 面對「危機連續」的時代,如何鞏固國權並保障民權,本文主張先將研究聚焦於「憲政獨裁、法治國原則與人權保障」的歷史回顧,就中研究可確知,在維護憲法秩序方面,古典的國家緊急權之運作最不易處理,容易發生濫用、誤用。尤其,當國家行政部門以維護「國家安全」或「反共、反革命、戡亂」等意識型態符碼為名,長年持續國家緊急權體制之運作,極易戕害民主憲政的發展,甚至使國政轉趨消極,由常態憲政體制轉變成為獨裁專制政治或演變成為軍事政權及軍事政變惡性循環之憲政變體。 另外,隨著時空的推移變化,當代新興國家緊急權的內涵,已與以往古典的國家緊急權內涵有所不同。本論文研究前半部以古典國家緊急權制度(憲政獨裁)為主,集中探討一次戰後威瑪德國、二次戰後韓國與臺灣憲政獨裁的比較研究,從歷史回顧發展與規範設計兩大主軸進行(國際)政治現實面、歷史面、規範面及外國法制比較四向度研究;研究時空背景及區域以戰後第二波(從威瑪德國到盟軍占領德國)及第三波民主國家(戰後韓國與臺灣)為主軸,期更深入了解古典國家緊急權制度其歷史因果脈絡;此外,在新興國家緊急權領域,鑑於新興的緊急權相關外國文獻探討已多,而國內相關專書引介仍較少見,國內相關文獻著墨偏重於就災害防救法者較多;本論文研究後半部各章乃匯集探討在緊急憲法、緊急立法領域,我國乃至各國家災害防救法、反恐措施的規範研究與分析,期能正確掌握國家緊急權之演進、發展及變化,設計出適合可行的緊急規範。
網路空間(Cyberspace)是由網際網路(Internet)所構連而成的虛擬空間,網路力(Cyber Power),係指在網際空間中的權力,而網路戰爭(Cyber Warfare)則是在這空間所發生的戰爭,國際社會對於網際空間所發生的網路戰爭定義不一,網路戰為一種威懾性較強的作戰方式,不論是金融體系、媒體或是重大公共設施,均可透過網際空間,殲敵於瞬間。網路戰是一種低損耗、高效能的力量,可以最小犧牲獲得最大效益。國家或是組織將透過網際空間將使其軍事力量得到極強的優勢。儘管現今的戰爭型態已不同於過往,戰爭的目的仍是要求得勝利,即使隨著戰爭型態的不同而在戰略的決策上有所差異,這些策略的考量卻都會直接影響問題解決的效率。 網際網路深入日常生活,將一切串聯成高度便利性的環境的同時,也將個人、團體、國家等安全成正比例地高度暴露。網際空間漸被各國定義為新興戰場,這個虛擬空間與實體空間的緊密鏈結,正隨著科技快速發展與散播,促成權力快速擴散,帶給全球權力平衡強大的衝擊。 本論文將探討自網路空間發展以來,網路戰與國家安全的關係為何?並以美國網際空間策略為探討案例,以了解在高科技與複雜環境下,身為世界主要強權的美國如何因應國家安全與民主自由的衡量權重,在頻繁不斷的網路衝突中,如何維持國家安全又能避免引發毀滅性的實體軍事戰爭。
1969年的Brandenburg v. Ohio一案是「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演化發展的一個高峰,於該案之後法院即堅持該現代化版本的「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學說上亦未有提出反對或修正該原則之有力見解。由此可以說明此項修正原則來處理煽動內亂行為之言論,似乎已獲得接近一致的共識,然而本文質疑此原則已達成「看似明確」的一致標準,其適用上的「彈性」是否真正明確?今天的「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面臨到當代社會新興爭議的挑戰,同時許多籠罩在此原則身上舊有的問題,亦依舊維持著神秘的色彩。「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的內涵本身在面對極端案件事實的時候,是否應該有所調整,以符實際狀況的需要;以及適用此原則時有否應該遵循的界線,亦即其權力所能及之涵攝範圍,均屬Brandenburg標準尚待處理的核心問題。又為解決上述爭議,尚需針對不同言論的性質進行較為細緻的檢證分析,有時候又必須與當前的憲政環境進行有效的連結,始能揭開覆蓋此原則近半世紀的神秘面紗。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釋字第445號首次引進「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並以之為審查基準,宣告部分集會遊行法之條文違憲,使之成為我國法上言論自由法制內違憲審查的判斷準則之一,惟何謂明顯而立即之危險基準?其適用範圍如何?效果如何?該號解釋皆未有清楚說明。本文原則上肯認Brandenburg案所修正之「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是一種兼顧言論自由及國家安全社會秩序與他人權利的一種原則,不僅其理論基礎具有說服性,同時,它也是幾經爭執及磨練所確立的原則,將之引進作為我國解決類似問題時的一項準則,當有其價值。就我國當前刑事法體系中有可能被公權力執行者濫用箝制人民言論自由的法律與制度,尚包含有對於國家威信與尊嚴加以護衛之相關立法、煽惑犯罪之處罰,以及集會遊行法相關法制之規範,是否有引入美國法上Brandenburg修正式的「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予以適用之必要,尚需一一進行檢證分析。結論上,本文認為若上述法律規定具有處罰基礎未明、構成要件過於寬泛或是判斷標準難以確立之情形,Brandenburg標準不但能提供學理上較為堅強的理論依據,亦可以避免交由法院面對具體個案涵攝適用之時,易流於法官個人的恣意,並可以增加人民對於犯罪成立與否判斷上之可預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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