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1994年7月地方自治法制化,至1999年地方制度法公布施行,配合著政府再造政策的脈動,地方體制改革發展快速。行政院於2001年提出中央與地方夥伴關係(partnerships)的運作模式,並在同年的組織改造方案中,標舉去任務化、地方化、行政法人化、委外化的「四化」原則,藉以實踐「民間可以做的,政府不做;地方政府可以做的,中央政府不做」的政策目標。政府固然意圖在地方層次加速推行分權自治,但施政做法上仍無法一次到位,尤其在「精省」之後,中央與地方互動機制弱化,以致在政策協調與執行上常生齟齬;司法院大法官於2002年釋字第550與553號二個解釋當中,即直指中央制訂政策時缺乏地方參與,以及中央與地方缺乏協調溝通機制的問題,建議中央政府改進。隨著近幾年來國際政治經濟全球化趨勢加劇,各國受到國際情勢的震盪影響日深,加上國內的重大災變頻傳,都對各國的施政造成嚴峻的挑戰,這些危機或複雜問題的解決,需要中央與地方政府在因應對策上共謀出路、通力合作,基於「全局治理」(holistic governance)的思維,建立府際合作的良性互動機制,共謀國家發展與幸福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