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興基地臺、澎、金、馬自由地區,自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零時起解除實施長達三十八年的戒嚴時期。隨著戒嚴的解除,政府旋即開放民眾赴大陸探親及推動一連串的政治改革。臺灣這些政治改革的具體成果,不僅被學者杭廷頓(Samuel P. Huntington)列為第三波民主化國家之林;也被「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列為世界上百分之四十的自由國家之一。 臺灣的政治改革中,政黨的開放是最引人矚目的,因為自開放人民組黨迄今,合法登記的政黨已有九十四個之多。政黨體系也由已往的非競爭性政黨體系轉變為競爭性政黨體系,這種競爭型的政黨體系,不僅為政黨的發展與延續,注入新的生命力;亦為臺灣政黨政治的運作,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然而,政黨之間的競爭並非是毫無章法、完全沒有規範的惡性競爭;相反的,政黨競爭規範的建立,成為解嚴後,政府亟需建構的政治工程。 所以,本文旨在針對我國解嚴後政府憲法增修條文的修改及制定或增(修)訂規範政黨的法律,就其演變過程作一梗概介紹,使讀者或研究者對這些法律的沿革有初步概念,進而有助於對相關研究主題的瞭解。 根據本研究得知,解嚴後政府制定或增(修)訂對於政黨競爭規範的法律有:國安法、集遊法、人團法、公職人員選罷法、總統選罷法、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立院組織法、立院職行法、組織犯罪仿制條例及信託業法等。這些法律針政黨競爭提供一套良好的規範準則,以彌補我國未制定「政黨法」的缺憾。然而,任何法律,縱是憲法都不是恆久不變的,如何面對政治環境的變遷,修改既有的法律條文,使其更週延及肆應政黨競爭的規範,乃是政府及朝野各政黨不可旁貸之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