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通過的濕地保育法的條文中,在考慮到濕地如需被開發時,在異地補償上實有困難者可以考慮使用其他方式之生態補償,而透過國外文獻的案例可知生態系統功能服務的觀念已被視為是一個將實際存在或假設存在的「市場」提供了一個濕地開發利用與保育之交換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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