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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以震後損壞與損失建立RC住宅地震保險全損理賠認定方法

摘要


國內已落實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全損理賠作業,作為控制震害風險之方法之一。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全損理賠基準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建不能居住且修復費用為重置成本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以往的認定方法是由保險公司合格評估人員於震後檢測結構物整體與構件的損壞程度,依據選項法則來評判。這樣的評估方式無法與修復費用明確對應,很難反應損失程度,前述兩條理賠基準的一致性亦受到質疑。在維持既有檢測方式之條件下,本文將依據鋼筋混凝土住宅建築物震害資料,建立由結構構件震後損壞程度對應至修復費用與重置成本比之損失模型,作為全損理賠認定基準之一,亦為未來建立半損或部分理賠機制提供依據。依據此理賠認定基準,本文亦建立結合損壞程度與損失程度之RC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理賠認定方法。基於本研究之案例,全損理賠基準「修復費用為重置成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相對於「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之選項法則相對較嚴格,但平均而言,二者仍具有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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