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由前清一統之政權分裂成現在的中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等統治領域,而在其上分別實行不同的法律制度;有關人民解決財產糾紛或商務爭議之仲裁制度亦有歧異,自所當然。首先,本文就當今四個區域之仲裁立法作一比較分析,結果發現因均遵循聯合國之「紐約公約」及引進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之規定,其間其實是大同而小異的。其次,並就各地的仲裁業務現況予以觀察,瞭解實施此一制度的特色及其發展之趨向。再者,固然目前四地雖處迥異的政治社會及相互對立的意識型態,惟因交通與資訊緊密交流,兩岸經濟貿易往來卻日愈頻繁;而發生彼此交易與權益之紛爭,已隨之大量的遽增。另兩岸同位於東亞,且又具同血緣之中華民族感情,其所結合的民間團體,尤其跨四地之商業聯盟或所成立組織機構,亦呈逐步繁衍與拓展。從而,替代傳統、正軌的司法機關與分級、分段的訴訟程序,由跨兩岸結合四地的商業組織聯盟設置共同的仲裁機構,以實施妥適的仲裁制度,確屬迫切而必要。基此,本文亦試圖建構跨兩岸華人組織聯盟之調解、仲裁機制,俾識者進一步研議與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