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證據權,作為被告人在法庭上自行提出或者申請法庭協助提出於己有利的證據的權利,在當前主要刑事訴訟模式的代表國家中都得到了較大程度的實現,而且各國在提出證據權的理念框架和實踐模式兩方面都具有共通性。反觀在我國訴訟模式轉型的語境下,基於對「法官中立」、「當事人化」及「對抗制」概念的曲解,被告人難以提出證據。為達到國際公約的最低標準、學習借鑒各國先進制度,在「人權入憲」的背景下,通過憲法原則性保障和刑事訴訟制度支撐方能實現被告人的提出證據權。
為了持續優化網站功能與使用者體驗,本網站將Cookies分析技術用於網站營運、分析和個人化服務之目的。
若您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本網站使用Cook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