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66條、第1070條規定認領之否認、撤銷,由於用語不夠嚴謹,再加上民事訴訟法第589條之規定,造成實體法與程序法互相衝突,實務、學者亦因切入角度之不同,致形成眾說紛結局面,且無論如何解釋,均有難題隨之衍生,制增訂第1070條但書之規定,更使此一問題雪上加霜。再加上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等實務及學者利用民事訴訟法第247條之巧門,利害關保人亦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保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導致認領否認、撤銷之條文,幾乎束之高閣。以程序法改變實體法,已非法律適用問題,而靜、進行改造法律之解釋,進入司法造法境界,恐有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之虞'為斧底抽薪解決,唯有修法一途,特參酌外國立法例,擬具修正條文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