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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論教師申訴制度一級制之可行性-從現行制度運作之缺失以觀

摘要


本文旨在透過觀察現行教師申訴制度運作上之缺失,論述教師申訴制度一級制之可行性,並提出具體修正條文建議,以嘗試建構一個切合我國教育場域需要之客觀、公正、專業、迅速之教師申訴機制,以應未來修法之整備。我國現行法對於教師申訴制度之規範嚴重不足,於教師法第9章「申訴及訴訟」專章中僅有5個條文(第29條至第33條),教育部雖依教師法第29條第2項規定之授權另訂定「教師申訴評議委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計有35個條文,然察其規範內容有欠周妥,迭生爭議。其中現行教師申訴採行二級制,再加上教師法第33條規定「任擇併行」救濟管道之適用,教師得任意選擇是否先經申訴、再申訴,抑或直接選擇訴願、訴訟,使得教師權益救濟制度變得多元複雜而動態不安,實務運作結果並產生諸多弊病,恐無法達到立法當初認為可藉由多元救濟管道保障教師權益之美意,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本文首先說明教師申訴審級與管轄之運作現況;其次,透過:角色混淆、行政救濟審理不一致、申訴制度定位困難、申訴與訴願之糾葛、公權力過度介入私法關係、越級審理之阻卻、再申訴評議決定之難題以及後續處理之困境等八個面向,討論現行教師申訴二級制所產生之缺失,說明現行制度設計已使得我國教師申訴制度實務運作上陷於困境,在制度性設計上應有積極思考改行教師申訴一級制之必要;再者,進一步以基於:現況難題之解決、經濟效益之考量、申訴制度之定位以及教師申訴與訴願之釐清等四方面立論建構教師申訴一級制之可行性,闡述如採行教師申訴一級制,將原第一級教師申訴程序改為學校或機關內部非正式之救濟管道,使其具有調處之功能,減少不必要之法定救濟層級,使教師申訴制度明確而有效,而且不必受現行第一級教師申訴定性之干擾,對於在制度上釐清教師申訴與訴願之角色,以及教師申訴制度之定位與未來取向,產生極大之助益;最後,提出未來修法之具體建議,除應刪除教師法第30、31條及評議準則第10條之規定,修訂有關教師申訴二級制之規定外,並嘗試研擬教師申訴一級制之修法條文,希望經由制度性之修訂,使我國教師申訴制度發揮真正保障教師權益、客觀公正迅速有效之功能!

關鍵字

教師申訴 訴願 權利救濟

參考文獻


施惠芬(2002)。大專教師申訴制度之研究(碩士論文)。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
教師法第33 條、第30 條、第29 條第1項、第29條第2項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0 條
最高行政法院90 年度裁字第1062 號
蔡志方(2001)。行政救濟法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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