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身分行為具有不同於財產行為之特殊性,致使欠缺形式要件而無效之身分行為,因為「身分占有(身分權之取得時效)」之事實狀態治癒其瑕疵,而成為事後有效的身分行為。若配偶之一方無視於此「身分占有」的事實狀態,竟主張身分行為無效者,即損害他方配偶之信賴利益,在當事人間可能構成違背實體法上之誠信原則。另外,配偶之一方不適時採取措施解決身分上紛爭在先,又無視於「身分占有」之事實狀態在後者,亦違背程序法上之誠信原則,可能因此「提訴權失效」,不值得受程序保障。若係由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原告,無視於「身分占有」之事實狀態,竟主張婚姻無效而提起訴訟時,其在訴訟程序上雖不構成違反訴訟上誠信之「提訴權失效」,但此舉仍構成實體法上之權利濫用,法院應以實體法上請求權無理由,判決該第三人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