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是兩岸在國際私法發展之一大革新,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都在辛亥百年的時刻正式施行,對於我國與中國大陸關於涉外民事事件的衝突規範,均是以新的型態推陳出新,這樣嶄新面貌的確寫下了十分精彩的一頁。其中在涉外法律行為債之關係當中,我國與中國大陸在規範上尊重雙方當事人所選擇之準據法決定,倘在未選擇準據法之情形,均納入了關係最切法則及特徵性履行理論,使涉外債之關係準據法適用上有更明確的標準,當然兩岸間的國際私法關於此部分立法型態與實際規範仍有相異之處,也有彼此可以相互借鏡與學習的地方,本文首先對於兩岸間新法規範作一討論。其次以我國法院實務之判決為例,檢視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新法上路後,法院在處理實際個案時有無跟上這樣的腳步?實際如何操作?有無對於涉外債之關係在當事人未選擇準據法時確切落實新法規定的標準,綜合評析我國實務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