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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學校教育中立之法規範-評教育基本法第6條修正草案

摘要


現行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本條文一般稱為「教育中立原則條款」,對於我國教育體制中學校與政治及學校與宗教的關係作一原則性規範。行政院鑑於政治中立與宗教中立本質有所不同,二者作法宜有所區別,合併規範除易滋混淆外,其就宗教中立部分採負面禁止之方式規範,亦易致本法禁止私立學校辦理任何宗教活動,而有限制私人興學自由及人民宗教教育選擇自由之爭議,爰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六條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修正草案將政治與宗教分項規範,並區分公立學校與私立學校在宗教方面的不同,雖然較現行條文進步,不過相關規定仍有改善的空間。本文經探討教育中立原則所涉及之受國民教育權利、學術自由、私人興學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與國家義務及相關原則等後,提出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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