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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淺析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

摘要


有研究指出,酒精會對人體外顯行為產生相當之影響,復有研究發現酒後駕車導致之交通事件,造成之結果往往十分嚴重。因此我國以刑事法律加以制裁,以防兔類此事件之再次發生。而為使處罰更具適法性,必先清楚釐清該條文保護之法益及法律性質,並就規定內容及構成要件加以清楚分析,是以,爰撰本文藉以釐清刑法第185條之3之內涵。

參考文獻


蔡墩銘(2006)。刑法各論。三民書局。
林山田(2004)。刑法各罪論。著者自版。
盧映潔(2009)。刑法分則新論。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張勝雄、陳菀蕙、高桂娟、葉祖宏、周文靜()。
張麗卿(2000)。酒醉駕車應屬有罪。台灣本土法學。8

被引用紀錄


胡展彰(2015)。每況愈下的不能安全駕駛罪立法-以一0二年修法後的不能安全駕駛罪為中心〔碩士論文,中原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0/CYCU.2015.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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