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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諮詢建議義務與契約無效締約過失-以彰化地院99年度保險字第2號判決為例

摘要


德國新保險契約法基於保護被保險人思維,加重保險人契約上義務,規定於保險人有向要保人提供諮詢建議之適當理由,或要保人有被諮詢建議之需要時,保險人衡量諮詢費用與保險費之比例,應提供要保人諮詢建議,保險人亦應將提供建議理由作成書面文件,交付要保人。保險人違反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與信賴關係所衍生之諮詢建議義務,而導致契約無效或不成立,應負締約上過失責任。至於要保人與有過失之情形,衡量公平正義,適用損害賠償過失相抵。於要保人對保險人提供諮詢建議有正當期待,期待保險人有合理行為,符合要保人需求且對保險人亦具有期待可能性時,由保險人負諮詢建議義務。此可作為締結適合契約,於保險締結時或磋商交涉準備階段,一方主動詢問且提供諮詢建議,以及書面紀錄文件之私法上諮詢建議義務與損害賠償責任依據。

參考文獻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27條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26條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7條
99年12月29日彰化地院99年度保險字第2號判決事實。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最後瀏覽日:2013/3/18)。
林美惠(2002)。締約上過失及其諸類型之探討─附論民法增訂第二四五條之一。月旦法學。87,153+159+161。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