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學者與實務見解,對修正前後之圖利罪的本質、構成要件及其不法利益比較分析,以便清楚圖利罪應屬違背職務行為之瀆職罪,「圖利」應為主觀要素,而違背職務為客觀行為,獲得利益與否應屬於行為結果之單純客觀事實,始能表彰圖利罪應有之不法內涵。縱如現行條文改採結果犯之立法模式,法院於每一個案仍須面對「所獲利益內容為何」?以及「利益是否須為不法」?之判斷,而不法利益性質屬「未來能夠獲取利益」的一種期待,若獲利結果尚未實現或無法計算其具體金額者,則應計算其「替代價值」,替代價值之計算,若涉及專業,法院可指定鑑定人輔助其做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