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自殺為人壽保險人及傷害保險人得拒絕理賠之事由,然被保險人陷於精神障礙而殺害自己是否屬於保險人拒絕理賠事由?我國學說及司法實務就此均有所討論,且保險法在人壽保險與傷害保險之規定有所不同,其是否為拒絕理賠須依不同情形觀之。就結論而言,被保險人若陷於精神障礙而殺害自己,保險人均應理賠。如何判別被保險人陷於精神障礙,我國法院至今未有明確判斷標準,導致法院依據經驗法則判斷之,其經驗法則是否為一般人所認知之經驗,頗有疑問。本文藉由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5號判決案例為契機,嘗試參照日本司法實務之判斷標準,就其案例事實為分析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