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為我國常見,然其權利得否移轉?得為如何之移轉?是我國民法上僅憑著法條文字難以得到完整解決的灰色地帶。應如何妥善處理違章建築關係人之權利義務,值得探究。本文首先檢討實務見解之流變,發現實務之早期判例見解與晚近之判決意見有諸多矛盾之處,且對於其所創設之「事實上處分權」為何,亦未有清楚而一貫的說明,應予檢討。其次從最根本的問題出發,探討使違章建築無法為所有權移轉之桎梏-民法第758、759條所建立之公示制度,認為該制度本旨乃在保障交易安全以促進流通,但在違章建築之情況,適用該條文將反而限制違章建築之交易,與其制度本自相違,故應「目的性限縮」其適用,使違章建築買受人得以所有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以保障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