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您的圖書館登入
IP:216.73.216.59
  • 期刊

保險法第116條優惠期之探討

An Analysis of Grace Period in Article 116 of the Insurance Act

摘要


保險為將個人危險分散於大眾,藉以分散風險暨消化損失,並確保經濟安全,而廣為大眾所肯認。保險契約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基於最大善意所訂定之契約,雙方互負交付保險者與承擔危險之義務,兩者間應具對價關係。我國保險法第116條規定保險費遲延給付之效果,被保險人到期未交付保險費,經保險人催告後三十日屆滿仍未交付者,契約效力停止。然若保險人未為催告,則依據該法之規定,保險契約似將永存,此與對價均衡原則有違,甚或有道德風險之慮。本文即就相關問題加以討論。

關鍵字

保險法 對價均衡原則 保險費 停效 催告

並列摘要


參考文獻


王澤鑑(2010)。民法總則。台北:自版。
江朝國(2009)。保險法基礎理論。台北:瑞興。
江朝國(2012)。保險法逐條釋義:第一卷總則。台北:元照。
汪信君、廖信昌(2010)。保險法理論與實務。台北:元照。
林群弼(2008)。保險法論。台北:三民。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