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為將個人危險分散於大眾,藉以分散風險暨消化損失,並確保經濟安全,而廣為大眾所肯認。保險契約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基於最大善意所訂定之契約,雙方互負交付保險者與承擔危險之義務,兩者間應具對價關係。我國保險法第116條規定保險費遲延給付之效果,被保險人到期未交付保險費,經保險人催告後三十日屆滿仍未交付者,契約效力停止。然若保險人未為催告,則依據該法之規定,保險契約似將永存,此與對價均衡原則有違,甚或有道德風險之慮。本文即就相關問題加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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